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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限公司因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4.13. (八九)公處字第047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4月13日
    被處分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右被處分人因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
    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銷售○○機型:○○)時,於進口前要求國外出口商撕去
      「 REFURBISHED」(整理品)標籤,又於進口後未標示該系爭產品為
      整理品,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
      第二項之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虛偽不實及引人
      錯誤之表示;尚流通於市面之系爭商品,應於一個月內回收改正。
    三、處新臺幣五十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案據檢舉人檢舉略以:
     (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至七
        月二十六日之廣告刊物上所載之○○之機型(○○),經查證為
        「REFURBISHED」(整理品),有欺瞞消費者之嫌。
     (二)「 REFURBISHED」商品經檢舉人向○○公司查證後,證實為美國
        、加拿大等北美地區的消費者購買全新的○○並使用一段時間後
        退回,經○○公司重新整理,再刻意的以簡陋的紙盒包裝的商品
        ,○○公司並依法在包裝盒外加貼長約五公分的「 REFURBISHED
        」貼紙後,以極低廉的價格出售,但不附○○保證書,即不保證
        相機的品質。
     (三)經檢舉人以口頭及書面方式請○○公司改正上述不實廣告時,○
        ○公司迄未採取任何改正措施,檢舉人且又發現○○公司將其包
        裝盒上「REFURBISHED」貼紙已撕去,有刻意欺騙消費者之嫌。
    二、調查經過:
     (一)檢舉人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函檢附檢舉人要求○○公司對系爭商
        品應做資訊更正之事證資料。
     (二)○○公司於八十八年九月十日(本會收文日期)函說明:
        1.系爭商品係平行輸入,且含有合格之商品保證書及中英文使用
         手冊。
        2.被處分人出具「擔保承諾書」,證明系爭商品為真品平行輸入
         而非二手照相機,因此才未下架。
     (三)為了釐清新品與整理品外包裝標示之差別,經函請檢舉人提出說
        明,檢舉人八十八年十月五日函復,並檢附○○香港公司之說明
        文件,略以:
        1.表面印刷及處理:「 REFURBISHED」相機的外包裝為表面未處
         理之白色紙盒,上面以粗劣的印刷版材局部套印紅色○○商標
         及黑色線條,而機型名稱則以白底黑字的貼紙在紙盒上,另外
         並在紙盒的短邊端貼上約五公分寬、白底黑字的「REFURBISHE
         D 」英文字樣貼紙;而全新相機則為表面核加光紙盒,上面以
         較佳的版材,多色彩精美印刷各種商標、品名、圖案等。
        2.內外包裝材料及層數:「 REFURBISHED」相機只有外包裝盒的
         瓦楞紙盒,相機僅以一般的透明塑膠袋包裏,而全新相機則除
         了精美外盒之外,還有一層瓦楞紙板內裝,相機以發泡塑膠袋
         包裏後置入一般的透明塑膠袋內,再裝入瓦楞紙板內。
     (四)在○○公司提出事證資料中,被處分人出具之「擔保承諾書」中
        第四點「保證銷售予○○公司之所有○○為真品平行輸入並非二
        手相機(以進口報價單為憑證)」,為查證其是否屬實,經函請
        財政部關稅總局表示意見,略以:
        1.進口貨物如係舊品,應於進口報單之「貨物名稱、牌名、規格
         等」欄位報明;如未報明舊品,即認定其申報為新品。
        2.貨物如經海關查驗結果認定為舊品,驗貨關員即於報單上註明
         「USED」或「舊品」字樣。
        3.如有違反貿易管理法令規章,並應議處。
        4.海關對進口貨物係實施抽驗制度,抽中免驗者,即照其申報內
         容徵稅放行。本系爭商品抽中僅審核書面文件免驗放行之報單
         。
        5.抽中查驗之報單,則憑驗貨關員之專業知識及經驗認定貨品,
         其新、舊之辦別亦可判定。
     (五)為查證○○公司所販賣之系爭○○外盒於進口時究竟有無「 REF
        URBISHED」標籤,乃函請被處分人提供相關資料,八十八年十一
        月十日函復略以 :
        1.系爭相機○○買賣時為新品,並無「REFURBISHED」之字樣。
        2.系爭商品並非向香港總代理購買,故無法提供原廠證明,及原
         廠保證書。
        3.基於公平交易,本產品係為平行輸入,正式進口、報單、查驗
         ,並非非法之行為。
     (六)被處分人所檢附資料中,香港出口商○○有限公司八十八年四月
        三十日銷售確認書中第三點:「THE PACKING: EACHCAMERA PACK
        ED IN A WHITE ○○ BOX WITH STRAP ANDBATT ERY.I CONFIRM 
        TO YOU THE LABELR 'EFURBISHED' WILL NOT APPEAR ON THE WH
        ITE BOX AND THE CAMERA. (每一個照相機有白色○○盒子及帶
        子,我確認『 REFURBISHED』標籤將不會出現在白色盒子與相機
        )」
     (七)經函請被處分人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到會說明,略以:
        1.不知系爭商品是整理品,且○○所出具之確認函,係該公司收
         到本會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要求說明函後,才去函○○所得
         到之確認函。
        2.「擔保承諾書」是為了本案才提供給○○公司,因為該公司認
         為所有文件、進口程序都沒有問題,此「擔保承諾書」係由該
         公司開立無誤。
        3.系爭商品之代號為○○。
        4.該公司認為新品可從進口報單得知:係因認為整理品應該在進
         口報單註明出來。
        5.該公司所進口的都不是整理品。
     (八)為確定系爭商品如係以平行輸入時,是否仍會有原廠保證書,經
        函請檢舉人提出說明。檢舉人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函復,略以:
        ○○公司之新品相機必備由○○公司授權銷售之公司出具之正式
        且有效的保證書。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
      ,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
      、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
      者、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同
      條第二項:「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
      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係以事業有作為論之,惟如以積極不
      作為,致使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時,仍有構成違法之虞,合先敘明
      。
    二、由檢舉人所提供彩色照片暨○○香港公司對新、舊品辦別方式之說明
      文件,並對照○○公司、被處分人所檢送系爭商品外盒,系爭商品確
      為「REFURBISHED」(整理品)無誤。
    三、本案於香港○○公司致被處分人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銷售確認函中
      ,已清楚的確認被處分人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訂單:「IWRIT TO C
      ONFIRM YOUR ORDER ○○ DATED ○○ FOLLO WS. 」。另從該確認函
      :「THE PACKING: EACH CAMERAPACKED IN A WHITE ○○ BOX WITH 
      STRAP AND BATTERY. I CONFIRM TO YOU THE LABEL 'REFURBISHED' 
      WILL NOT APPEARON THE WHITE BOX AND THE CAMERA. (每一個照相
      機有白色○○盒子及帶子,我確認「 REFURBISHED」標籤將不會出現
      在白色盒子與相機。)」,即可知被處分人早知系爭商品為整理品,
      而且在出口商出品之前,要求出口商須在原有標示「整理品」之標籤
      撕去,故被處分人辦稱其不知系爭商品為整理品乙詞,殊不足採信。
    四、因被處分人未據實揭露資訊,甚或隱匿資訊,導致○○公司亦未能知
      悉系爭商品為「整理品」,如施以一般注意力甚或細微之注意力(該
      系爭商品係販售於一般消費者),消費者無法將系爭商品與「整理品
      」之間做任何聯想,而將認定是新品無疑。對消費者而言,在購買產
      品時,會依其產品對自己的「消費效用」來決定在何種價格購買何種
      產品,因此在消費者不知實情情況下,消費者以新品的價格買到了二
      手品,對消費者而言非屬公平之事。
    五、二手品之價格比新品價低,乃係廠商、消費大眾共知的原理,若廠商
      以二手品矇混為新品出售,除對消費者不公外,對正當營業之廠商而
      言,即極有可能喪失與其他交易相對人交易之機會,易造成市場秩序
      之混亂,此種行為,本會基於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宜即時予
      以匡正。
    六、綜上論結,被處分人之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
      定,參酌其危害市場競爭、違法持續期間、事後配合態度、事業規模
      等因素,爰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收受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檢附本處分書影本及理由,向本會提請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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