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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委播「○○」產品廣告不實,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乙
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4.14. (八九)公參字第8809435-00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4月14日
受文者:○○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委播「○○」產品廣告不實,涉嫌違反公平交
易法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四月五日第四三九次會議決議應序處
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八年八月二日衛署藥字第八八0三二六三四,
八八0三一七四七號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整,應以文到十五日
內,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
繳納,並請將繳款收執傳真(傳真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
或影印寄送本會;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遵本會前開處分書內容停止違法行為者,本會將依公
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之措施者,並得處新
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9.04.14
.(八九)公參字第八八0九四三五-00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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