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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貴事業行被檢舉未告知可選擇採用內政部版要約書涉嫌違反公平交
易法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4.14. (八九)公壹字第8813452-0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4月14日
受文者:○○行
主旨:關於 貴事業行被檢舉未告知可選擇採用內政部版要約書涉嫌違反
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
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八十九年四月五日第四三九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貴事業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五萬元,應於文到二十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電傳本會(傳真機號碼:0二-
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秘書室(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
二號十二樓)繳納;逾期不繳納者,即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四條之
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4.14.
(八九)公壹字第八八一三四五二-00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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