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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公司被檢舉就○○工程借牌陪標,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4.14. (八九)公貳字第8808233-01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4月14日
受文者:○○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主旨:貴公司被檢舉就○○工程借牌陪標,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
經本會八十九年四月五日第四三九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
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案依據民眾檢舉辦理。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
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4.14.(八九)公貳字第八八0八二
三三-0一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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