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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抄襲他人語音造型鬧鐘商品外觀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
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4.14. (八九)公參字第8706747-00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4月14日
受文者:○○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抄襲他人語音造型鬧鐘商品外觀涉嫌違反公平
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四月五日第四三九次委員會議決議
予以處分,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檢舉函暨本會訴願審
議委員會八十七年六月九日(八七)公訴決字第0八三號訴願決定
書辦理。
二、依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後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
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
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
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為止。」是 貴公司如有未遵本會處分停止違法行為
之情事,本會將依前開規定續行處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9
.04.14. (八九)公參字第八七0六七四七-00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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