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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未具港區規模之竹(膠)筏停泊區,因無界線之劃定,其權責範圍與海防守備單位劃分 疑義 發文機關:台灣省政府警務處
    發文字號:台灣省政府颼 77.09.05. 77 91792號
    發文日期:民國77年9月5日
    主旨:貴局函陳「轄內未具港區規模之竹(膠)筏停泊區,因無界線(標)之劃定,其權責
       範圍易與海防守備單位發生混淆」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 77.8.10七七警檢字第二一五八一號函。
     二、法規依據:
      (一)依國安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警察機關對進出漁港及海岸之漁船、舢舨、膠
         (竹)筏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營運之水上運輸工具,均負有檢查之權責。
      (二)未具港區規模之竹(膠)筏停泊區,除該區係國安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所指之
         海岸管制區,應由海防部隊執行檢查管制任務外,警察機關仍有實施檢查之權責
         。
     三、任務權責區分:
      (一)陸軍海防部隊負責「海防守備、戰場經營、及執行海岸警戒、海岸管制」為海岸
         「線」與「面」的警戒及防衛。警察機關依國安法規定在港口或核定處所實施船
         筏、人員、物品進出港之安檢查工作,為「點」的檢查。警總負責警備面之建立
         ,統一協調督導第一線海防班哨、漁港駐在所。結合「點」「線」「面」,構成
         嚴密之警戒監視幕,以監控任何近海及沿岸之敵人與非法活動。
      (二)沿海軍、警任務單位,是以任務劃分權責,不宜另以地境界線區分,及不可存有
         囿於權責而稍有偏失,應基於海岸(國境線)整體安全維護之共同責任,各盡所
         能主動先制,才能防止不法分子與敵匪覬覦我海岸為出入境之捷徑。
     四、作法參考:
      (一)考量漁港駐在所轄區地形,列管船筏數量,進行勘察規劃船筏停泊適當位置,能
         使駐在所值勤人員目視所及之地區,本便民與安全兼顧之原則,積極與漁民溝通
         觀念,宣導漁民與安檢單位合作,將船筏集中停泊,如仍無法有效掌握沿岸船筏
         停泊區動態,應主動協調海防部隊,或透過警備地(分)區之海岸(防)警(守
         )備協調會報,請海防班哨於執行海岸警戒任務時,加強海岸船泊區之監控,對
         未經安檢單位檢查簽證,擅自進出海之船筏,應即予制止,並通報安檢單位處理
         ,經查如有逃避檢查,及未經許可入出境之事實者,依國安法第六條規定偵辦。
      (二)海防部隊於執行海岸警戒任務時,發現海岸有走私、偷渡等不法活動時,得依發
         現「現行犯」逕行查緝。
      (三)警察機關於港口或核定處所對進出港船筏實施檢查外,另對停泊區船筏得依情報
         及勤務需要實施臨檢或查緝,施檢時特應注意態度要謙和,多應用檢查技巧。檢
         查後務必恢復船上用具之擺置。對停泊區船筏以不重複實施檢查,避免產生擾民
         行為,引致漁民不滿。
      (四)積極協調漁政機關、縣市政府規劃興建漁港、船澳;將停泊於海岸之船筏納入港
         內管理,以利安檢作業。
      (五)漁港駐在所遠離檢查地點,及船筏停泊區者,應即檢討列入整遷建計畫,妥為規
         劃辦理,以期有效掌握船筏進出港與施檢狀況,落實安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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