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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限公司因多層次傳銷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4.15. (八九)公處字第054號
    發文日期:民國89年4月15日
    被處分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右被處分人因多層次傳銷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未於開始實施三十日前,向中央主管
      機關報備;被處分人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未依規定告
      知資本額與營業額、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及部分參加人權利義務事項
      ;被處分人與參加人簽訂之書面參加契約,未包括多層次傳銷相關法
      令及部分參加人權利義務事項,違反依據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四
      規定所訂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
      及第十二條規定。
    二、被處分人應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停止前項違法行為。
    三、被處分人應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據實載明規定事項,向本會報備。
    四、被處分人應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經參加人同意,修正其
      與參加人已簽訂之書面參加契約,使該等契約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辦
      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規定,並將修訂後之參加契約送本會備
      查。
    五、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
        事  實
    一、緣據民眾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來函檢舉,稱被處分人制度未申請合法
      ,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影響同業生存等語,查被處分人未曾向
      本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爰即進行調查。
    二、案經函請被處分人到會說明,由其負責人○○○君代表攜「業務行銷
      獎金制度表」、「業務行銷申請書」等營運資料,於八十九年一月三
      日到本會做成陳述紀錄,略以:
    (一)被處分人係於八十八年八月設立,從事代理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公司)之「○○產品」。○○公司依被處分人銷售客戶
       之月實收業績,給付被處分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不等佣金。
    (二)被處分人復將前述所獲佣金,依照被處分人規劃之業務行銷獎金制
       度分配與銷售客戶,其行銷組織及獎金計算情形如次:
      1.民眾填妥「加值網路服務申請書」,申請使用○○公司之網路服務
       ,此時無須繳納設定費、安裝費、施工費及轉接盒等費用,俟後由
       ○○公司於次月依其實際使用情形寄發帳單,被處分人復於隔月收
       到○○公司所發放之佣金。
      2.前述民眾經使用後,如欲推廣是項業務,則另與被處分人簽訂「業
       務行銷申請書」,內附業務行銷配合辦法等。該業務行銷組織計為
       五級,分別為業務代表、業務專員、業務主任、業務副理及業務經
       理。各級除可享有百分之六、百分之八、百分之九、百分之十及百
       分之十一不等之個人獎金率外,業務代表可領得第一層輔導獎金百
       分之三、業務專員可領得第一、二層輔導獎金百分之三、百分之0
       ‧五、業務主任以上可領得第一層至第三層不等之輔導獎金率。惟
       民眾如停止使用前述「○○產品」,即不再具備領取獎金資格。
      3.被處分人自八十八年八月迄十一月二十日止,計代理銷售客戶二三
       0家,○○公司給付被處分人之佣金,分別為九月及十月合計二二
       、六二八元,十一月五0、一八六元,十二月一0九、四0三元。
       被處分人依前述獎金制度發放予參加者獎金,分別為九月及十月合
       計八、二三0元,十一月一八、0九七元,十二月三八、八一三元
       。
      4.○○公司並未參與前述被處分人之獎金分配計畫。又被處分人與民
       眾簽訂「業務行銷申請書」,未告知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第一項第一款資本額及營業額、第三款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及部分
       參加人權利義務事項。
    (三)被處分人指稱因聽信友人之言,以為獎金制度須達五層以上方屬多
       層次傳銷,致未向本會報備。其表示如經本會認定屬多層次傳銷事
       業,將考慮修正獎金制度為非多層次傳銷,或儘快向本會辦理報備
       。
        理  由
    一、依公平交易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
      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
      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者而言。按被處分人所實施之業務行銷獎金制度,民眾須透過被處分
      人經銷,購買○○公司「○○產品」,並持續使用,方可與被處分人
      另訂契約,推廣是項業務。另參加人除可因本身推廣銷售獲得百分之
      六至百分之十一不等之個人獎金外,另可由所推薦加入者及其下線之
      消費及銷售,領取第一層至第三層不等之輔導獎金。綜上以觀,被處
      分人實施之業務行銷獎金制度核為公平交易法第八條所稱多層次傳銷
      ,其行為自應受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之規範。
    二、復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開
      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三十日前,以書面據實載明規定應報備事項,
      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
      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應告知規定事項。又同辦法第十二條規
      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應與參加人
      締結書面參加契約;參加契約應包括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九款事項
      。
    三、查被處分人於八十八年八月間即已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銷售○○公
      司「○○產品」,惟未以書面向本會報備,業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
      法第五條第一項,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三十
      日前向本會報備之規定,縱被處分人辯稱因對法令不明瞭,亦要難以
      此卸責。
    四、次據被處分人坦承於其參加人加入時,未告知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
      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本額與營業額、第三款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及
      部分參加人權利義務事項。另據查其業務行銷申請書及業務行銷配合
      辦法,亦缺上述各款規定,核併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
      一項及第十二條規定。
    五、綜上論結,被處分人核已違反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四規定所訂
      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規
      定,經考量其參加人數、經營狀況、營業額、配合調查態度及其違反
      行為對交易秩序危害程度等情節,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
      及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收受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檢附本處分書影本及理由,向本會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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