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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公司因違反依據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四規定所訂之多層次傳銷管理
辦法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4.18. (八九)公參字第8816175-003號
發文日期:民國89年4月18日
受文者:○○有限公司
主旨:貴公司因違反依據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四規定所訂之多層次傳
銷管理辦法規定,經本會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第四四0次委員會議
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三十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電傳或寄送本會(傳真機號
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市濟南
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公平
交易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八十八
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之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
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
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
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
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4.18.(
八九)公參字第八八一六一七五-00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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