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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份有限公司因以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 而有妨礙公平競爭之虞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4.19. (八九)公處字第056號
    發文日期:民國89年4月19日
    被處分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右被處分人因以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而
    有妨礙公平競爭之虞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交通部○○中心八十八年度○○標購案,不當出具證明書
      ,阻礙競爭者行銷相關產品,為以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
      人與自己交易,而有妨礙公平競爭之虞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
      九條第三款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以不正當方法,
      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而有妨礙公平競爭之虞之行為。
        事  實
    一、據民眾檢舉,被處分人不當出具證明書阻礙競爭者行銷相關產品,違
      反公平交易法,其主要理由如下︰
    (一)交通部○○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八十八年度○○標購案擬標
       購碳粉匣等不同規格之十三項電腦週邊耗材,該標案由被處分人競
       爭者之代理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之經銷商○○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得標。而○○中心所需品項○○
       碳粉匣及○○碳粉匣之規格欄僅列○○及○○,未特別標明「原廠
       」二字,故○○公司於交貨時,交付業界公認與○○及○○相同等
       級、且百分之百相容於被處分人印表機之○○及○○碳粉匣,○○
       中心暫同意點收。
    (二)值此期間,被處分人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上書其公司名稱
       、地址、電話之信紙,出具與其一般保證書內容不同之「證明書」
       予○○中心,其內容為:「茲證明本公司所生產之 ○○/○○及○
       ○/○○雷射印表機,如使用非原廠碳粉匣( ○○及○○),而導
       致機器損壞,本公司將不受理維護服務。此致 交通部○○中心」
       而依被處分人原廠保證書所示,其雷射印表機之故障或損害倘經查
       確實肇因於使用非原廠碳粉匣,則該故障或損害方不在其保固或維
       修範圍內,若仍須維修,則使用者應付費;是系爭證明書之內容與
       被處分人之一般保證書內容並不相同。
    (三)其後,○○中心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字第○○號函通知
       得標商○○公司,表示該公司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所交之○
       ○及○○碳粉匣與採購明細表中之○○及○○碳粉匣規格不符,為
       避免因而造成交通部之○○及○○印表機設備之損害及維修上的困
       擾(是否因碳粉匣規格不符造成,難以藉定釐清),請○○公司收
       回並儘速依合約規格交貨。
    二、案經函請被處分人提供相關書面資料及到會陳述,其要旨如下:
    (一)被處分人係美國○○公司(○○)之在臺子公司,該公司銷售○○
       /○○、○○/○○(○○為○○之簡寫)等雷射印表機及其碳粉匣
       與其授權經銷商、再由授權經銷商售予最終使用者,其雷射印表機
       本身為一年保固,於停產後五年內保證維修;至印表機之損壞倘直
       接由使用非原廠碳粉匣所造成者,由於鑑定不易,被處分人仍提供
       售後維修服務,此有相關維修紀錄足證;而除其原廠印表機外,被
       處分人亦有單純提供維修服務予其他廠牌之雷射印表機使用者,此
       有相關維護合約書可憑;是以,被處分人不論對使用非其碳粉匣之
       事業或對使用非其雷射印表機之事業,提供售後維修服務為其一貫
       政策。
    (二)被處分人發系爭證明書與○○中心之理由︰
      1.依被處分人八十八年四月九日發文八八-一一八七號函及其相關附
       件所示,系爭標案被處分人與其所屬經銷商並未參標,開具系爭證
       明書,實因內部控管一時殊忽且被誤導所致,而其過去從未開具類
       似證明書;本案係因系爭標案之得標商○○公司所交貨品不符規格
       ,○○中心欲退貨,方應其請求開具系爭證明書,應係一單純獨立
       個案。
      2.復依被處分人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之陳述紀錄及其相關附件所示,
       其要旨如下:
       (1)○○中心辦理系爭標案時,被處分人並不清楚、亦未參標,故不
        可能為爭取交易而影響招標業主之決定,亦無積極主動爭取交易
        相對人之意圖;而系爭證明書內容與該公司一向同意提供客戶維
        修服務之經營理念及該公司對內、對外之制式文件均不相同。
       (2)被處分人表示,系爭證明書之戳記為:「○○股份有限公司資訊
        產品事業群投標暨保固證明專用章」,與其公司大、小章並不相
        同,前述戳章係為參加政府或大型私人單位招標時之公司型錄、
        說明書確認章,由公司秘書保管,公司大、小章則由主管保管,
        被處分人既未參與○○中心標案,照理應不會出具任何文件給該
        中心,然被處分人事後查知,其經銷商曾洽公司之秘書小姐寫系
        爭證明書,惟相關過程並無證據可堪佐證,被處分人表示,既然
        其已出具系爭證明書,絕不會找任何推委及逃避責任之藉口。
       (3)被處分人對外具有法律性質的文件,必須經過法務經理審核、並
        加蓋公司章方具有效力;其他制式文件如產品型錄、保固維修說
        明書等,則由第一線人員經單位主管加蓋前述保固章即可代表公
        司,被處分人表示,系爭證明書倘曾經過公司法務經理之審核,
        應該無法過關,因其從未有不受理維修服務之情形。
    三、復經函請招標業主○○中心提供相關書面資料及到會陳述,其要旨如
      下:
    (一)依○○中心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字第○○號函及其相關附件
       所示,系爭標案於辦理採購時明訂碳粉匣之品名及規格為︰「○○
       碳粉匣○○」及「○○碳粉匣○○」,雖未指明需原廠,然開標前
       主席曾向參加廠商再三確認對產品規格有無任何疑義,並無廠商表
       示意見;惟開標後得標商○○公司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送交
       ○○碳粉匣○○及○○碳粉匣○○,由於該公司堅稱系爭產品完全
       符合○○中心所訂規格,基於慎重公平起見,暫同意點收,並表示
       將俟釐清問題後再加以處置。事後,○○中心經參考被處分人八十
       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對其保固服務所出具之證明書及得標商○○公
       司所提供之原所交碳粉匣品質之說明,始決定為避免日後印表機設
       備可能之損害及發生維修上的困擾,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以○
       ○字第○○號函請得標商○○公司儘速依合約規格交貨。
    (二)復依○○中心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之陳述紀錄及其相關附件所示,
       ○○中心於點收系爭碳粉匣後,被處分人下游廠商之業務代表曾碰
       巧造訪,經詢問相關維修問題,該名業務代表認為被處分人可能會
       不受理,其後該名業務代表並請被處分人出具本案系爭證明書予○
       ○中心,是被處分人開具不受理維修服務之證明書為○○中心決定
       退貨之因素之一。
    四、另依相關業者之說明,其要旨如下:
    (一)本案被處分人為雷射印表機之知名且主要廠商,而消費者對雷射印
       表機相關耗材如碳粉匣之需求多受原雷射印表機之使用廠牌所影響
       。
    (二)被處分人之競爭者並未生產與○○公司 ○○/○○雷射印表機同等
       級之印表機,然其為發展耗材產品,特研發相容於 ○○/○○雷射
       印表機之○○碳粉匣,並於一九九六年底先於歐美地區開始銷售,
       臺灣地區則配合試賣,直至一九九八年起方開始正式推廣,其售價
       較被處分人便宜約一成。
    (三)被處分人之競爭者認其一向堅持提供消費者最完善之服務,雖仍難
       以降低消費者心中對被處分人一系列產品之品牌忠誠度,但雙方仍
       能在公平基礎上從事競爭,其○○碳粉匣原本就是為相容於被處分
       人○○或○○雷射印表機而生產,產品外盒更加印:「 For ○○/
       ○○,○○」等字樣,而其○○碳粉匣外盒亦明示適用被處分人雷
       射印表機及「○○」等字樣,系爭產品系為同等品,據料被處分人
       竟出具系爭證明書予○○中心不當促使○○中心以規格不符為由要
       求得標廠商○○公司更換,故被處分人出具系爭證明書顯已造成競
       爭上之不公平。
        理  由
    一、按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
      當之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而有妨礙公平
      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故事業倘有以
    (一)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
    (二)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
    (三)而有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即違反本條款之規定。
    二、經查,本案招標業主○○中心到會說明時表明該中心之所以拒絕驗收
      得標商所交碳粉匣,收到系爭證明書仍為因素之一,足證縱使本案招
      標業主具有最終決定權,被處分人所出具之系爭證明書仍有一定程度
      之影響力,是系爭證明書對接受者而言已具有侵害性;次查,本案得
      標商○○公司終依招標業主之要求換交被處分人之碳粉匣,致減少被
      處分人競爭者之交易機會,是系爭證明書對被處分人之競爭者而言,
      亦具有明顯之侵害性。另究被處分人發出系爭證明書之時點以觀,既
      其於銷售雷射印表機時已明確表明售後服務範圍,竟在本案得標商點
      交競爭者之產品予招標業主○○中心時,函發與其原售後服務內容全
      然不同之證明書,縱被處分人表示其自始即未曾拒絕維修,發系爭證
      明書純屬內部作業疏失所致,惟不論其發函動機是否為故意,核其證
      明書文字內容已明顯排除受理維修使用非被處分人原廠碳粉匣之雷射
      印表機,且收信者已獲知系爭訊息,並明知該訊息係由被處分人所發
      ,被處分人亦坦承應難以此卸責,是被處分人出具與原保證內容完全
      不同之不受理維修服務證明書之行為具有非難性。綜上,系爭證明書
      內容對接受者○○中心及被處分人之競爭者而言,均具有侵害性,核
      其內容亦具有非難性,屬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所稱之不正當之
      方法。
    三、次查,被處分人雖辯稱其並未參與競標,故無爭取競爭者交易相對人
      與自己交易之情形,惟本案得標商○○公司原透過被處分人競爭者之
      代理商○○公司向招標業主點交同等之他品牌碳粉匣,其後得標商應
      招標業主之要求轉交被處分人之碳粉匣,致減損被處分人競爭者之交
      易機會;是以,被處分人出具系爭證明書之行為使其競爭者之交易機
      會減損,並促使得標商與自己交易,核其行為屬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
      第三款所稱之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
    四、末查,事業倘有以不正當之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
      行為,其行為本身即具有非難性,且有損市場競爭效能。本案被處分
      人涉及以不正當之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且其於本
      案相關規格之碳粉匣市場,占有率約在七成以上,是以,被處分人出
      具系爭證明書之行為,有妨礙公平競爭之虞。
    五、綜上論述,本案被處分人出具與其原有售後服務保證內容完全不同之
      證明書,其發函時點及內容對接受者○○中心及競爭者而言,均具有
      侵害性,而系爭證明書更促使競爭者之交易機會減損,並間接促使得
      標商與自己交易,衡酌被處分人於碳粉匣市場之市場力,核其行為具
      有非難性,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另因系爭行為係發
      生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且未加以延續,而公平交易法係於八
      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爰依行為時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
      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收受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檢附本處分書影本及理由,向本會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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