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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於報紙上刊登有關招訓或經紀演藝人員之廣告,為虛 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4.20. (八九)公參字第8801558-005號
    發文日期:民國89年4月20日
    受文者:○○有限公司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於報紙上刊登有關招訓或經紀演藝人員之廣告
       ,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
       本會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第四四一次委員會議決議應予處分,茲檢
       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二月二日○○字第○○號檢舉函辦
       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五十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電傳或寄送本會(傳真機號碼:
       (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市濟南路一
       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公平交易
       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
       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辦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4.20.(八九)公參字第八八0一五
       五八-00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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