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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於報紙上刊登有關招訓或經紀演藝人員之廣告,為虛
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4.20. (八九)公參字第8801558-005號
發文日期:民國89年4月20日
受文者:○○有限公司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於報紙上刊登有關招訓或經紀演藝人員之廣告
,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
本會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第四四一次委員會議決議應予處分,茲檢
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二月二日○○字第○○號檢舉函辦
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五十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電傳或寄送本會(傳真機號碼:
(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市濟南路一
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公平交易
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
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辦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4.20.(八九)公參字第八八0一五
五八-00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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