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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第九條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之認定疑義 發文機關:臺灣省政府警務處
    發文字號:臺灣省政府颼77.9.14.61567號(四)
    發文日期:民國77年9月14日
    本項規定應依事實認定,如參加選美告選後返鄉遊行,核能廠災變民眾進行抗議等均屬之。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7.9.14.警保字第六一五六七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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