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之認定疑義 發文機關:臺灣省政府警務處發文字號:臺灣省政府颼77.9.14.61567號(四)發文日期:民國77年9月14日 本項規定應依事實認定,如參加選美告選後返鄉遊行,核能廠災變民眾進行抗議等均屬之。(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7.9.14.警保字第六一五六七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