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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解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其他聚眾活動」如何認定 發文機關:臺灣省政府警務處
    發文字號:臺灣省政府颼77.9.14.61567號(一)
    發文日期:民國77年9月14日
     一、集遊法所指「其他聚眾活動」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辦
       外之活動,如聚眾示威、抗議、或靜坐均屬之(請願則依請願法規定)。
     二、屬於集會範圍者(個人除外)應依集遊法規定辦理。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7.9.14.警保字第六一五六七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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