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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與○○股份有限公司結合許可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5.08. (八九)公結字第401號許可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5月8日
申 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申 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申請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擬受讓○○股份有限公司對收視戶之權利義務,結
合後事業之市場占有率達百分之百,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事
業之結合許可。
許可內容
○○股份有限公司擬受讓○○股份有限公司對收視戶之權利義務,屬
公平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事業結合,依同法第十二條規定,應予
許可。
許可理由
一、本案申請人之經營區屬行政院新聞局劃分之臺南市南區,據該局函告
略以:該經營區內計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三家業者。○○股份有限公司已領有該局核發有線廣播
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許可證,並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開播。該局
業函請○○及○○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播送,該二家播送系統業者並於
同年依法繳回播送系統登記證。本案結合後,臺南市南區僅存○○股
份有限公司。
二、本案事業結合,基於下考量,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
(一)避免收視戶因變更系統業者所生交易成本:本案結合後,○○股份
有限公司繼續提供與○○股份有限公司相同之有線電視節目播送之
視訊服務予其現有收視戶,不再另行收費,○○股份有限公司現有
收視戶已預繳之收視費用可獲保;同時無庸另行繳納裝機等交易費
用,可有效降低消費者因轉換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而須另行
支出交易成本。
(二)避免產生斷訊情形: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股份
有限公司正式開播之十五日內,○○股份有限公司須終止有線電視
節目播送系統業務之經營,而對其收視戶而言,將面臨斷訊之情形
,基於不願其收視戶收看有線電視節目之權益有任何影響,○○股
份有限公司必須將其公司對現有收視戶提供視訊服務之權益無償轉
讓該予目前可合法提供相同視訊服務之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而該
經營區目前僅有○○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許
可證。是以,本案結合後,○○股份有限公司將對收視戶提供視訊
服務之權益轉該予○○股份有限公司,可避免產生斷訊情形。
(三)有效降低營業成本,及促進產業之良性發展:按行政院新聞局劃分
全國有線電視經營區域計為五十一區。在現行區域並未再行重新劃
分及改變分區數之情形下,倘系統經營者眾多,市場規模即不免有
過狹之虞。復按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經營業者所得經營之區域受
限制,卻須投入相當資金,用以鋪設與營運有關之纜線、頭端等固
定設備,故其營運成本相當高。○○股份有限公司結合後將能擴張
營運規模,而可降低營運成本,有較多資金購買先進設備,以提高
收視戶之收視品質。長期而言,將有助於該公司朝向跨業經營(如
電信、網際網路)與加值服務(如家庭購物、保全)之良性發展。
(四)本案結合後,○○股份有限公司所架設之網路纜線部分將予折除,
可避免網路纜線之重覆建設及佈線,除有利於整體市容觀瞻,且可
避免社會資源之浪費。
(五)另參考行政院新聞局相關意見,本結合案使業者節省營運管理成本
、避免社會資源浪費,當有助於提供消費者更優質的服務。
三、本案結合對限制競爭不利益之評估:
(一)本結合案固造成該經營區僅有○○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有線電視節目
播送業務,惟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依行政院新聞局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所訂收費標準,核准
系統經營者之收視費用,爰申請事業結合後,其價格仍受管制,對
收視戶權益尚無立即明顯之不利益。
(二)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區域市場內之有線電視系統經
營者如因獨占、結合、聯合等行為而有妨害或限制公平競爭之情事
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重新受理申請;另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三
十六條復規定,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於許可營運期間,每三年即由
審議委員會就其營運計畫執行情形加以評鑑,如評鑑結果不佳,且
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未能在期限內改善,仍有被撤銷營運許可之虞
;此外,營運許可證之期限為九年,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為能於營
運許可證之有效期間九年後,再度獲得新聞局同意換發許可證之申
請,其經營有線電視系統業務時,須謹守相關法律之規定,是以,
本結合案固造成該經營區僅有○○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有線電視節目
播送業務,惟其營運管理仍受管制。
四、綜合評估:查本案之結合,雖使臺南市南區僅存○○股份有限公司一
家,惟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該公司每年八月需向臺南
市政府申報收視費用,經核准後始得施行;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審議委員會應就系統經營者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每三年評鑑
一次。」另同法第六十條復規定系統經營者倘有營運不當,損及訂戶
權益情事或有損害之虞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或為其他必要措
施;又該法第三十三條復規定,倘系統經營者有獨占、結合、聯合等
妨害或限制公平競爭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另行公告重新受理申請
。據行政院新聞局函告,本項結合不影響日後其他業者依有線廣播電
視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籌設有線電視系統之立場。職故,本件結合
既有上述規定明文保障消費者權益,消費者得依據以反映處理;復參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認得使業者提供消費者更優質之服務,爰依公
平交易法第十二條規定予以許可。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本許可決定,得於收受本許可決定書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檢附本許可決定書影本及理由,向本會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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