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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解釋第二條第二項「集體行進」疑義 發文機關:臺灣省政府警務處
    發文字號:臺灣省政府颼77.9.14.61567號(二)
    發文日期:民國77年9月14日
    集遊法所稱「集會行進」,雖無明文規定人數,但依學理以三人以上,惟須有共同目的及一
    定意思表示,如學生、軍隊集會行進,則非屬集遊法集體行進範圍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
    77.9.14.警保字第六一五六七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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