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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第二項「前項之撤銷或變更應於集會遊行前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負責之人」。未有
時間限制疑義
發文機關:臺灣省政府警務處
發文字號:臺灣省政府颼77.9.14.61567號(五)
發文日期:民國77年9月14日 本條撤銷或變更之原因,為天然災變或重大事故,係不可預見,主管機關基於社會秩序公共
利益及安全,予以撤銷或變更,事實上如集會處所發生災變,遊行路線受損
(阻)不待主管機關撤銷或變更,當事人亦無法舉行,此乃緊急措施,實無考慮申復之必要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7.9.14.警保字第六一五六七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