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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第十五條第二項「前項之撤銷或變更應於集會遊行前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負責之人」。未有 時間限制疑義 發文機關:臺灣省政府警務處
    發文字號:臺灣省政府颼77.9.14.61567號(五)
    發文日期:民國77年9月14日
    本條撤銷或變更之原因,為天然災變或重大事故,係不可預見,主管機關基於社會秩序公共
    利益及安全,予以撤銷或變更,事實上如集會處所發生災變,遊行路線受損
    (阻)不待主管機關撤銷或變更,當事人亦無法舉行,此乃緊急措施,實無考慮申復之必要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7.9.14.警保字第六一五六七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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