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負責人或代理人未到場處理疑義 發文機關:臺灣省政府警務處發文字號:臺灣省政府颼77.9.14.61567號(六)發文日期:民國77年9月14日 集會遊行負責人或代理人未到場而舉行者,應依第二十七條處理,參加人如有違反規定時,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親理。(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7.9.14.警保字第六一五六七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