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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君因檢舉他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不服本會訴願決定,提起再 訴願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89.05.16. 臺八十九訴字第13750號再訴願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5月16日
    再訴願人:○○○
      再訴願人因檢舉他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就本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八八)公訴決字第0七0號訴願決定提起再訴願,本院決定如左:
        主  文
      再訴願駁回。
        理  由
      按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
    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再訴願,固為訴願法第一條前段所規定
    ,惟所謂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基於職權,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
    為發生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同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又
    機關所為單純之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
    之效果,自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即非法之所許,
    行政法院著有六十二年裁字第四十一號判例可資參照。緣再訴願人於八十
    八年一月十四日以財產保險業者間就汽車保險、火災保險等費率規章制、
    新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聯合訂價、共保聯營運作及其他聯合約定涉有聯
    合行為,並以財產保險業者關於保險費率規章不應排除公平交易法之適用
    ,以維護交易秩序等情,向本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提出
    檢舉。案經公平會調查結果,以(一)汽車保險、火災保險之費率,係依
    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訂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費率,則係依據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一條由財政部與交通部共同擬定,保險業收取
    保費,應依照財政部核定各類保險費率公式標準辦理,不得有錯價、放佣
    之情事,各種保險費、保險單條款、要保書及財政部指定之相關資料,均
    應先報經財政部核准始得出單,其變更時亦同。是以保險費率之訂定與收
    取有其法源依據,訂定過程為求公正客觀,亦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
    心之費率精算小組及學者專家初步審核後,再報財政部核定,與公平交易
    法所稱之聯合行為尚有未符。(二)共保行為之主體、內容與方法,雖符
    合公平交易法第七條所稱之聯合行為,惟就共同保險契約之實質內容,保
    險費係受制於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保險契約條款則由公會或共保
    組織研擬,報請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適用。現行我國採行共保方式經營有
    漁船保險、工程保險、核能保險、大宗物資保險、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檢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六種,皆屬高危險性或巨災型業務,以
    共保方式經營可降低危險承擔比例,增加保險事業經營穩定,並確保消費
    者權益,是共同保險為整體保險運作方式之一,該行為受保險法之約束與
    主管機關之監督,又具分散風險、擴大承保容量、融合危險與平均危險、
    降低保險經營成本等功能,對保險市場之服務供需並無不利影響,有其存
    在必要與價值,至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之規定,須視共保組織或
    保險業者之實際運作結果,是否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
    場功能,再予個別判斷等語,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以(八八)公壹字
    第八八00五七六-00二號函復再訴願人。再訴願人以公平會並未針對
    其檢舉之不法事項之爭點為說明:又產險商品於所有國民均係直接或間接
    消費者,公平會不依法查禁產險業者之不公平交易行為,將損及全民利益
    云云,向公平會提起訴願。該會訴願決定以該會前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
    日(八八)公壹字第八八00五七六-00二號函,僅係就公平交易法第
    十四條規定適用所為之解釋,尚非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發生公法上效果
    之單方行政行為,非屬行政處分;又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主要保護法益為
    相關市場上自由開放競爭之公共利益,再訴願人於本案非法律上之利害關
    係人,未直接因該函致其權益受有損害,自不得對之提起訴願,遂從程序
    上駁回其訴願,揆諸首揭說明,並無不合。茲再訴願人復就不得提起訴願
    事項提起再訴願,自難認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十九條前段及第二十七
    條決定如主文。
                       訴願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自強
                              委員 王俊夫
                              委員 郭介恒
                              委員 陳猷龍
                              委員 劉代洋
                              委員 劉春堂
                              委員 李復甸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發文
                              院長 蕭萬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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