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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警察人員之退休,除依左列規定外,
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三、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退休金。」該條文序文既
已明指警察人員之退休,故須退休時具有警察人員之身分,方有上開規定之適用。來函所敘
,陳員雖曾依前揭「警察人員管理條例」任官,獲頒警察獎章,惟其退休時之職務係內政部
參事,並不具有警察人員之身分,似無上開規定之適用,自無從請求加發退休金。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77.10.24. (77) 法律字第18342號
發文日期:民國77年10月24日
按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警察人員之退休,除依左列規定外,
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三、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退休金。」該條文序文既
已明指警察人員之退休,故須退休時具有警察人員之身分,方有上開規定之適用。來函所敘
,陳員雖曾依前揭「警察人員管理條例」任官,獲頒警察獎章,惟其退休時之職務係內政部
參事,並不具有警察人員之身分,似無上開規定之適用,自無從請求加發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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