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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航行內河客輪(船舶)安全監理及取締超載、超速等問題權責所屬之說明
發文機關:台灣省政府警務處
發文字號:台灣省政府颼 77.10.24. 77 112931號
發文日期:民國77年10月24日
主旨:有關航行內河客輪(船舶)安全監理及取締超載、超速等問題權責所屬乙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七十七年八月三日77北警交字第六五六四五號函。
二、本案經函請交通部函復以:
(一)查有關船舶安全監理適用法令、罰則及取締權責事宜,除超速部分,國內外尚乏
明確法令規定外,其餘船舶法第八十一條、客船管理規則第卅五、卅九、四十一
條,及小船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一條已有明文規定。
(二)依現行法令有關執行單位為航政機關及縣市政府。惟目前航政機關僅能就靜態證
照查驗或超載取締。屬縣市政府管轄地區,尚須地方警力協助。為策安全,除依
規定責成船長及駕駛監督外,務須加強救生設備之查驗,尚請貴管依國安法及其
施行細則規定指揮有關警力配合執行。
三、按航行內河客輪(船舶)安全監理、取締等之權責機關既為航政單位或縣市政府,仍
宜由權責單位辦理。惟如權責單位請警方協助執行時,得派員會同或協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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