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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涉嫌走私船隻,實施「拆艙檢查」有關復原賠償問題 發文機關:台灣省政府警務處
    發文字號:台灣省政府颼 77.10.28. 77 112932號
    發文日期:民國77年10月28日
    主旨:對走私有案之重點漁船或據情報資料顯示涉嫌走私船隻,於施檢時發現可疑密(艙)
       窩,而實施拆艙清查,如查無所獲有關復原賠償問題,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七十七年十月三日七七警安檢(一)字第二四六0四號函。
     二、安檢單位對漁船實施安全檢查,係依國安法所賦予之執行權力。因執行所必要,而對
       漁船密(艙)窩實施拆艙清查,如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權益者,似與國家賠
       償法第二條構成要件不符。
     三、依據國家賠償法經費,係由中央、省、縣總預算統籌編列,警政署及本處並無編列此
       預算;對走私有案之重點漁船或據情報資料顯示涉嫌走私船隻於施檢時發現可疑密(
       艙)窩,可要求船(主)長開啟受檢,如查無所獲當予協助恢復原狀,儘量避免發生
       復原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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