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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因聯合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6.07. (八九)公貳字第8802947-01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6月7日
受文者:○○公會
主旨:有關貴公會於辦理國內三十二家麵粉廠小麥聯合採購、合船進口作
業事宜,透過協調、配合及召集會員廠商開會等方式,不當實施總
量管制暨定數分配,並介入會員廠庫存撥補管理等限制競爭行為,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經本會八十九年五
月三日第四四三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查照
。
說明:
一、本案依據○○公會陳情案辦理。
二、貴公會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
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
三、貴公會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二千萬元整,應於文到十五日
內,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
易委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電傳本會(傳真機號碼0二-二
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
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四
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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