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E5%85%AC%E5%B9%B3%E4%BA%A4%E6%98%93%E9%A1%9E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會等二十三家參加小麥聯合採購、合船進口作業,撤銷(廢止)聯 合許可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6.07. (八九)公貳字第8802947-01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6月7日
    受文者:○○公會
    主旨:有關貴事業等三十三家參加小麥聯合採購、合船進口作業事宜,經
       本會調查發現貴事業等透過協調、配合及召集會員廠商開會等方式
       ,不當協議實施總量管制暨配額制等行為,已逾越本會八十六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86)公聯字第0一二號許可決定書之範圍,本會依
       公平交易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撤銷(廢止)前揭許可決定;惟避免
       影響國內麵粉產銷市況之銜接,貴事業等至遲應至本年九月三十日
       之緩衝期終止前,停止辦理小麥聯合採購、合船進口作業事宜,亦
       即最遠船期不得超過本年九月底且不得有總量管制暨配額制等違法
       限制小麥進口數量之行為。貴事業等如仍擬合船進口小麥,則應依
       法重新向本會申請許可,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公平交易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及本會八十九年五月三日第四四三次
       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按本會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聯字第0一二號許可決定書略以
       ,貴事業等三十三家事業(原為三十五家,但二家合併成一新事業
       、另一家已停業)申請聯合採購合船裝運小麥,符合公平交易法第
       十四條第五款之規定,應予許可,期限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惟為避免因本聯合行為之許可,致生申請人內部間及對外交
       易上之弊端,且為利於本會之監督,許可決定之許可內容爰附負擔
       ,如申請人應將本聯合行為之執行情形,包括每船次各進口人之登
       記採購量、使用量、庫存量、採購裝船期及價格等,按季函知本會
       ;申請人不得利用本許可從事其他聯合行為,或限制申請人之一自
       由決定其聯合採購進口之數量,或禁止申請人之一自行採購進口,
       或無正當理由,拒絕他事業加入本聯合採購;申請人不得利用本許
       可而取得之市場地位,為不當之價格決定維持或變更,或有妨礙他
       事業公平競爭或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另公平交易法第十六條
       復明定:聯合行為經許可後,如因許可事由消滅、經濟情況變更或
       事業有逾越許可之範圍行為者,本會得撤銷許可、變更許可內容、
       命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
     三、案經本會調查發現,○○公會(下稱○○公會)透過下轄「採購業
       務暨加工技術發展委員」召開之年終會議、及下屬「採購業務組」
       之每季或不定期召開分配暨配船會議,由參加會議之會員廠以協議
       方式達成合意,並將決議內容通知各會員廠遵守,其具體違法事證
       如次:
     (一)八十六年年底,○○公會為因應○○公司等自行脫離聯合採購再
        重回採購體系,所衍生「配額」重新洗牌問題,經大家協調採以
        八十二年六月至八十六年十一月止(即以自八十二年第十三船至
        八十六年第二十三船止)各公司之進口百分比例做為下次進口比
        例之方案,事後經對照八十七年一至二月之採購統計表,發現該
        二月之比例與前揭方案之比例完全相同。八十七年三月○○廠停
        產後,○○公會又提出扣除○○後之百分比之新實施分配方案,
        經對照八十七年七月公會提出之「庫存量撥補表」中百分比是一
        致的,另對照八十八年第一至第三季之採購量比例表亦趨向一致
        。
     (二)八十七年七月○○公會在採購作業上,進行所謂「庫存量撥補表
        」,據到會數家麵粉廠指出前揭庫存量撥補表之主要目的在於調
        整各廠申報數量與實際庫存量,以兩個月庫存量為依據,據以決
        定配船之進貨量,讓庫存量較多者降低進口量,無須削價競爭,
        庫存量少者不會斷料而無東西可賣,此等不當介入會員廠之限制
        數量即屬限制產量之聯合行為。
     (三)八十七年十月間,○○公會於台中○○飯店召集全體會員廠開會
        ,討論八十八年預定口量為八十七萬公噸,另加五%估計為九十
        一萬三千五百公噸,其中北部十一家麵粉廠分配比率為三二‧九
        0九%(三十萬六百二十四萬公噸)、中部十五家麵粉廠分配比
        率為四一‧三九六%(三十七萬八千一百五十二公噸)、南部六
        家麵粉廠分配比率為二五‧六九五%(二十三萬四千七百二十四
        公噸),配船方式為以三萬四千噸船為基準,一年安排二十七船
        次,每次間隔十三‧五天,經對照○○公會八十八年八月十日確
        認之修正船期與數量表相近似,證實○○公會確係依八十七年十
        月之開會決議事項辦理。
     (四)前揭第(一)(二)點之「八十六年底比例百分比方案表」、及
        「八十七年三月○○廠停產後之重新分配方案表」等書面資料,
        經○○公會○理事長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到會說明時並予證實
        ,確有前揭表單之製作,雖渠辯稱係供參考,不具拘力云云;惟
        經本會彙整之調查統計表予以對照、及多家麵粉廠之到會陳述說
        明,證實○○公會有依照前揭表單實施分配情形。
    四、綜上,貴事業等涉及以協議方式限制事業自由決定其採購數量之限制
      競爭行為:加上八十七年七月○○公會在採購作業上,進行所謂「庫
      存量撥補表」,介入調整各會員廠之實際庫存量,並據以決定各會員
      廠配船之進貨量,嚴重妨礙事業公平競爭;另八十八年下半年聯合採
      購作業,○○公會亦有二次未盡通知之義務,造成有四家會員廠被排
      除聯合採購之列,此等限制競爭之行為,已逾越本會八十六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86)公聯字第0一二號許可決定書之範圍,爰依公平交易
      法第十六條規定,撤銷(廢止)首揭原許可決定。
    五、惟為避免影響國內麵粉產銷市況之銜接,貴事業等至遲應至本年九月
      三十日之緩衝期終止前,停止辦理小麥聯合採購、合船進口作業事宜
      ,亦即最遠船期不得超過本年九月底且不得有總量管制暨配額制等違
      法限制小麥進口數量之行為。貴事業等如仍擬合船進口小麥,則應依
      法重新向本會申請許可。
    六、貴事業等如有不服本會處分,得於收受本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
      本函影本及理由,向本會提起訴願。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