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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四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期間配合查禁漁船非法捕撈飛魚卵工作
發文機關:台灣省政府警務處
發文字號:台灣省政府颼 77.11.26. 129043號
發文日期:民國77年11月26日
主旨:函轉請督飭各漁港駐在所於每年四月一日至五月卅一日止,飛魚卵禁捕期間,配合檢
查禁止漁船非法捕撈飛魚卵工作,以保護飛魚資源,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台灣省政府農林廳七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77農漁字第七四八六七號函辦理。
二、漁業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為保育水產資源,該管主管機關得以命令規定
關於水產動植物採捕之限制或禁止,台灣省漁業管理辦法第廿九條規定:飛魚卵禁止
採捕或販賣期間,自四月一日起至五月卅一日止。漁業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之命令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依…第
六十條第三款…所為之處罰,並得沒收或沒入其所採捕之漁獲物及漁具;如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沒入時,追繳或追徵其價額。
三、飛魚卵禁捕期間,農林廳漁業局將派遣巡護船加強巡護取締外,請督飭所屬漁港駐在
所,配合檢查禁捕期間防止漁船非法捕撈飛魚卵工作,以保護飛魚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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