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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與地主○○○等十四人之土地合作共同經營○○加 油站結合許可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6.09. (八九)公結字第535號許可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6月9日
    申 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右十四代理人:○○○
        申請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將座落於桃園縣○○鄉○○段第○○地號之土地,
    與地主○○○等十四人座落於桃園縣○○鄉○○段第○○、○○、○○、
    ○○、○○等地號之土地合作共同經營○○站,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之
    規定,申請結合許可。
    (許可內容)○○股份有限公司將座落於桃園縣○○鄉○○段第○○地號
    之土地,與地主○○○等十四人座落於桃園縣○○鄉○○段第○○、○○
    、○○、○○、○○等地號之土地合作共同經營○○加油站,為公平交易
    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事業結合,依同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應予許可。
        許可理由
      依○君等及○○股份有限公司之結合申請書所載,其等共同經營加油
    站型態,屬共同持有加油站預定地之方式成立加油站之行為態樣,此與本
    會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第三一四次委員會議決議,在進口油品未全面開放
    前,暫不予許可結合之情形,容有不同,且亦不違背該次委員會議決議之
    精神。經盱衡本案實施結合,對過往車輛提供便利之加油服務、節省社會
    成本與經濟資源及閒置土地之利用等經濟利益;而對該區域加油站之競爭
    之情況而言,尚無具體事證顯示有影響該特定市場限制競爭之情事,爰依
    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條規定,予以結合許可。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本許可決定,得於收
    受本許可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本許可決定影本及理由,向本會
    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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