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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與地主○○○等十四人之土地合作共同經營○○加
油站結合許可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6.09. (八九)公結字第535號許可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6月9日
申 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右十四代理人:○○○
申請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將座落於桃園縣○○鄉○○段第○○地號之土地,
與地主○○○等十四人座落於桃園縣○○鄉○○段第○○、○○、○○、
○○、○○等地號之土地合作共同經營○○站,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之
規定,申請結合許可。
(許可內容)○○股份有限公司將座落於桃園縣○○鄉○○段第○○地號
之土地,與地主○○○等十四人座落於桃園縣○○鄉○○段第○○、○○
、○○、○○、○○等地號之土地合作共同經營○○加油站,為公平交易
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事業結合,依同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應予許可。
許可理由
依○君等及○○股份有限公司之結合申請書所載,其等共同經營加油
站型態,屬共同持有加油站預定地之方式成立加油站之行為態樣,此與本
會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第三一四次委員會議決議,在進口油品未全面開放
前,暫不予許可結合之情形,容有不同,且亦不違背該次委員會議決議之
精神。經盱衡本案實施結合,對過往車輛提供便利之加油服務、節省社會
成本與經濟資源及閒置土地之利用等經濟利益;而對該區域加油站之競爭
之情況而言,尚無具體事證顯示有影響該特定市場限制競爭之情事,爰依
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條規定,予以結合許可。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本許可決定,得於收
受本許可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本許可決定影本及理由,向本會
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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