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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因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及表徵,違反公平交易
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6.12. (八九)公參字第8714378-01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6月12日
受文者:○○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主旨:關於 貴公司進口銷售「○○」酒類商品,被檢舉涉有廣告不實,
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第四四七
次委員會議決議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案係依據○○協會委任律師檢舉函辦理。
二、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
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
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
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
下罰鍰,至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貴公
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並改正違法行為,本會將依法續
行處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 06.12.(八九)公參字第
八七一四三七八-0一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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