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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限公司因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及表徵,違反公平交易法處 分案及協同意見書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6.12. (八九)公參字第8714378-01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6月12日
    受文者:○○有限公司
        負責人:○○○
    主旨:關於 貴公司進口銷售「○○」、「○○」酒類商品,被檢舉涉有
       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五月三十
       日第四四七次委員會議決議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案係依據○○協會委任律師檢舉函辦理。
     二、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
       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
       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
       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停止、改正其行為或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
       罰鍰,至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貴公司
       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並改正違法行為,本會將依法續行
       處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6.12. (八九)公參字第八
       七一四三七八-0一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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