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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因刊登不實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6.13. (八九)公參字第8815601-0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6月13日
受文者:○○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主旨:關於貴公司被檢舉「○○」房屋銷售廣告不實,涉有違反公平交易
法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六月七日第四四八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
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民眾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本會收文日期)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
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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