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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復有關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警政署77.12.23.警保字第69158號
發文日期:民國77年12月23日 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集會遊行,應依據集會遊
行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不予許可,茲為貫徹法律之執行,並適法處理,於受理人民集
會遊行時,務須一併就人民申請集會、遊行目的,根據該法第四條及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審
慎處理。(內政部警政署 77.12.23.警保字第六九一五八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