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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因為虛偽不實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6.16. (八九)公參字第8811667-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6月16日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廣告不實,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
會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第四四五次委員會議決議應予處分,茲檢送
處分書乙份如附,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民眾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之事,限
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之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
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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