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E5%85%AC%E5%B9%B3%E4%BA%A4%E6%98%93%E9%A1%9E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限公司因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6.20. (八九)公處字第102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6月20日
    被處分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右被處分人因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
    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銷售「○○」車型之促銷廣告上,就車價為虛偽不實及引
      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虛偽不實及引人
      錯誤之表示。
    三、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案據民眾(下稱檢舉人)來函檢舉,要以:被處分人於民國八十八年
      八月十三日在○○報刊載○○促銷廣告,廣告明白表示,○○智慧型
      自排系統,最超值三十二萬八千元起,二十五萬二年零利率。然消費
      者於受該廣告吸引,請被處分人業務來洽購車時,竟說三十二萬八千
      元為手排車,自排車為三十六萬八千元,廣告已有不實;又據其告知
      可以三十萬二十期無息貸款,共計頭期款先付七萬元(含二千元銀行
      設定費)其餘三十萬元, 則按每月一萬五千元償還。 惟嗣經被處分
      人寄來問卷調本告知車價為三十四萬三千元,顯見所謂車價貸款零利
      率係轉嫁到消費者負擔,故亦為廣告不實。又完成購車手續時發現,
      該車為一九九八年出廠之庫存車,且為促銷車,並且設計上有缺失,
      顯違誠信原則。
    二、查本案所檢舉事項,其中有關該車車該為一九九八年出廠之庫存車,
      且存有設計缺失乙節,係有關買賣標的物之內容及瑕疵問題乃屬民事
      消費爭議,非本會職權範圍,業已告知檢舉人另循民事途徑解決。至
      車價及零利率部分,涉嫌廣告不實部分,經函請被處分人答辯及到會
      說明,內容略以:
    (一)有關系爭「○○」促銷廣告,對於車價並無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部
       分:
      1.系爭廣告內容文義,係以:「夢想的無限延伸○○最酷、最炫都會
       迷你小 RV 新世紀 4缸 12 汽門(每缸 3汽門,與○○新○○類似
       設計),智慧型自排系統,潰縮式動力方向盤,高碳鋼側面防撞鋼
       樑,35哩正面防撞設計,超大行李空間 1084 公升,性能、安全、
       休閒、工作面面俱到現在擁有○○,更容易、更划算最超值328000
       起……」,並於車輛圖片下註明「配備以實車為主」,故從系爭廣
       告內容整體觀之,係就「○○」車型所有規格及配備之合併措述,
       所稱「智慧型自排系統」,係針對同車型自排系統特色之創意用語
       ,實不宜斷章取義,逕將廣告內容「智慧型自排系統」片斷文義,
       直接與「最超值 328000 起」相聯結,而作「智慧型自排系統」「
       最超值 328000 起」之解釋。
      2.按幾乎所有廠牌之車輛,同車型均有手排與自排系統不同之規格,
       亦有基本型與豪華型不同配備。在售價上以手排車較自排車便宜,
       基本型配備較豪華型配備便宜。故於汽車銷售廣告型上刊載某車型
       售價為「 XXXX 元起」,一般即指某車型之手排車、基本型配備之
       價格,此為消費者所公知,亦為汽車界交易習慣之常態,應不致引
       起相關大眾之誤認。
      3.目前被處分人已不再使用系爭廣告,改印製新的銷售廣告,於新的
       廣告內容中,已將引發爭議之「智慧型自排系統」用語刪除,請依
       「處理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原則」第十六點第二款規
       定,停止調查。
    (二)有關「○○」自排車型,消費者以新臺幣三十萬元、二十期無息貸
       款,共計頭期款先付七萬元(含二千元銀行設定費),其餘三十萬
       元,按每月一萬五千元償還方式付款,被處分人寄發問卷調查中記
       載價為三十四萬三千元部分:
      1.被處分人對於「○○」自排車型之售價,不論消費者以三十萬元、
       二十期無息貸款促銷方式購車,或以現金總價購車,均以三十六萬
       八千元之價格對外銷售。
      2.若消費者以三十萬元、二十期無息貸款促銷方案購車,先繳交頭期
       款六萬八千元,餘款三十萬元之部分,由消費者向與被處分人合作
       貸款公司辦理動產擔保之設定,自行負擔設定費用二千元,分二十
       期每期繳付一萬五千元予貸款公司,而貸款公司僅支付被處分人二
       十七萬五千元。故對消費者而言,餘款三十萬元分期繳納部分,並
       無任何利息負擔,而係由被處分人貼補貸款公司利息二萬五千元,
       因此被處分人實際收受價款為三十四萬三千元,所以於被處分人寄
       發之問卷表內才會記載車價為三十四萬三千元,但實際上就與消費
       者買賣契約而言,車價應記載為三十六萬八千元,如因問卷調查表
       內之車價造成誤解,被處分人會予以改進。
    (三)前揭促銷方式,已成為目前汽車業普遍之現象,如公平會認為不妥
       ,請作成解釋或進行行業導正,俾供業者遵循。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
      ,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
      、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
      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
      徵。」故事實如於廣告內容上就商品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
      示者,即違反前開規定;又表示係將不同資格、性質、品質之商品合
      併敘述,使人誤認所提及商品皆有同等級之資格、性質、品質者,即
      為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所稱之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從而,如事業
      於廣告上標明商品最低價格,並於同一廣告內容上合併敘述相關商品
      配備內容,使消費者誤認係具有該相關配備內容產品之最低價格,則
      事業即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二、查被處分人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在○○報刊載「○○」促銷廣
      告,內容載稱「夢想的無限延伸○○最酷、最炫都會迷你小 RV 新世
      代 4缸 12 汽門(每缸 3汽門,與○○新○○類計),智慧型自排系
      統,潰縮式動力方向盤,高碳鋼側面防撞鋼樑,35哩正面防撞設計,
      超大行李空間 1084 公升,性能、安全、休閒、工作面面俱到現在擁
      有○○,更容易、更划算最超值 328000 起 ...... 」,就廣告整體
      合內容併觀之,顯已明示具新世代 4缸 12 汽門及智慧型自排系統等
      配備之「○○」車型,最低價格為三十二萬八千元。然實際上其卻以
      三十六萬八千元為售價,則廣告顯已不實。被處分人雖辯稱廣告用語
      「智慧型自排系統」,係針對同車型自排系統特色之創意用語及汽車
      銷售廣告上刊載某車型售價為「 XXXX 元起」,一般即指某車型之手
      排車、基本型配備之價格,此為消費者所公知且系爭廣告有於車圖下
      註明「配備以實車為主」云云等語,惟查系爭廣告既將「○○」車型
      之配備及最低價格合併描述,整體文義顯已誤導消費者最低價格為三
      十二萬八千元之「○○」車型,具智慧型自排系統。縱系爭廣告上有
      於車輛圖片下註明「配備以實車為主」,然其係以相對微小之字樣於
      廣告上不明顯處表示,無礙整體廣告內容所為誤導消費者之虛偽不實
      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故被處分人就系爭產品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
      誤表示,業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洵堪認定。
    三、另有關「○○」自排車型, 消費者以新臺幣三十萬元、二十期無息貸
      款,共計頭期款先付七萬元(含二千元銀行設定費),其餘三十萬元
      ,按每月一萬五千元償還方式付款,被處分人寄發問卷調查中記載車
      價為三十四萬三千元部分:按所謂「零利率」,應指消費者毋需承擔
      任何利息費用、換言之,即現金銷售價格及分期付款銷貨價格並無差
      異,採用分期付款方式之消費者總計支付與現金付款之消費者相同之
      價金,而分期付款所產生之利息費用轉由銷售商品之事業負擔,而非
      消費者負擔。查依被處分人所提供之資料顯示,系爭「○○」自排車
      型,無論採現金付款之消費者,或採分期付款之消費者(如本案之檢
      舉人),所支付之價金皆為三十七萬元(含二千元銀行設定費),故
      消費者並無任何分期付款之利息負擔,而係處分人貼補貸款公司利息
      二萬五千元,因此被處分人實際收受價款為三十四萬三千元。至被處
      分人寄發之問卷表內記載車價為三十四萬三千元,係該公司內部就實
      際所獲售車款之紀錄,與「零利率」廣告無涉,顯係檢舉人之誤解,
      故被處分人系爭「零利率」之表示尚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
      定,併予敘明。
    四、綜上,被處分人於系爭「○○」促銷廣告,就車價所為虛偽不實及引
      人錯誤之表示,業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經衡
      酌系爭違法行為之危害程度,被處分人之營業規模、違法情節及犯後
      態度等,爰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收受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檢附本處分書影本及理由,向本會提起訴願。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