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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因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6.26. (八九)公參字第8805271-00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6月26日
受文者:○○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主旨:貴公司因於經銷商○○有限公司所發行商品目錄上,就 貴公司所
供應商品是否具有專利權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業經本會
審竣,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民眾八十八年五月間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依處分內容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得依公平交易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後段:「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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