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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復有關集會遊行同一負責人分別向警察機關(不同分局)申請同時多點集會或遊行時,是 否合法而許可舉行 發文機關:臺灣省政府警務處
    發文字號:臺灣省政府颼78.1.19.1630號
    發文日期:民國78年1月19日
    集會遊行同一負責人,分別向警察機關(不同分局)
    申請同時多點集會或遊行,設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應向管轄警察局申請外,如各
    該分局(主管機關)事前並不知其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經審查並無集遊法
    第十一條各款情形而為許可,於法似無不合,否則應不予許可;至負責人或受委託之代理人
    於集會遊行時,未親自到場主持,則可依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臺灣省政府警
    務處78.1.19.警保字第一六三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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