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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申請集會遊行期間之計算方式
發文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警政署 78.02.10. 警保字第00857號
發文日期:民國78年2月10日 依據集會遊行法、並參據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一百二十條規定以觀,人民申請集會遊行期
間之計算,可比照「以日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之方式辦理。(例某甲擬於十月十日舉
辦遊行,則應在十月四日(含)前提出申請,如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而有
正當理由者,則應在十月八日(含)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