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學會因檢舉他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不服本會訴願決定,提起再
訴願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89.06.29. 臺八十九訴字第19027號再訴願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6月29日
再訴願人:○○學會
代 表 人:○○○
再訴願人因檢舉他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就本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八九)公訴決字第00五號訴願決定提起再訴願,本院決定如左:
主 文
再訴願駁回。
理 由
按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
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再訴願,固為訴願法第一條前段所規定
,惟所謂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基於職權,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
為發生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同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又
機關所為單純之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
之效果,自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即非法之所許,
行政法院著有六十二年裁字第四十一號判例可資參照。
緣再訴願人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以與本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
委會)簽約之寵物登記站獸醫院以契約或依農委會之指示,對於寵物晶片
植入之服務價格統一收費新臺幣(下同)三百元,有違公平交易法第十四
條規定云云,向本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提出檢舉。案經
該會以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八八)公壹字第八八一一六0五─00二
號書函復再訴願人,略以公平交易法規範之範圍概分為兩大部分,一為規
範事業之獨(寡)占、結合及聯合行為,另為對事業間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加以規範,藉以達成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
濟之安定與繁榮之立法目的。而再訴願人檢舉事項,經研析應屬動物保護
法所規範事項。農委會依動物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寵物登記管理
及營利性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管理收費標準」,規定寵物晶片、頸牌之成
本及植入手續費三百元。農委會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委託之民
間機構及團體於其委託權限範圍內,其收費標準,亦受該辦法之規範;農
委會為達尊重及保護動物生命之目的所為之寵物登記管理,應屬公法行為
,其統一收費辦法法源授權明確,並無公平交易法之適用等語。再訴願人
以動物保護法第三十八條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對寵物身分標識、寵物之遺
失認領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核發許可,訂定收費標準,惟未授權中央主管
機關對植入晶片訂定收費標準,農委會對植入晶片訂定收費標準即屬無公
法上依據,卻一律規定為三百元,並要求所委託之寵物登記站遵辦,自有
違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云云,向公平會提起訴願。該會訴願決定以農委會依
據動物保護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之授權,於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發布寵物
登記管理辦法,依該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一條並就民間機構、團體申請為寵
物登記機構之程序、委託契約之簽訂及登記機構所負之義務等事項予以明
確規定;又依該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可知主管機
關將植入晶片做為寵物登記及身分標識之必備要件,是以植入晶片之行為
應為寵物登記管理及身分標識行為的一環,該等行為無論係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抑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執行,該等登記機構均非
公平交易法第二條所稱之事業,自無公平交易法之適用。該會八十八年九
月二十八日(八八)公壹字第八八一一六0五─00二號書函係對再訴願
人檢舉事項,就公平交易法適用範圍所為之解釋,並非行政處分,再訴願
人對之提起訴願,於法未合,乃從程序上駁回其訴願,揆諸首揭說明,並
無違誤。茲再訴願人復就不得提起訴願事項提起再訴願,自難認為有理由
。爰依訴願法第十九條前段及第二十七條決定如主文。
訴願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自強
委員 王俊夫
委員 郭介恆
委員 劉春堂
委員 尤明錫
委員 李復甸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發文
院長 唐 飛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