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股份有限公司等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不服本會訴願決定,提起再 訴願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89.06.30. 臺八十九訴字第19789號再訴願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6月30日
    再訴願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再訴願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再訴願人等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不服本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八九
    )公訴決定第0一四號訴願決定,提起再訴願,本院決定如左:
        主  文
      再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所屬基隆等七個○○處,因油
    罐車數量不足,自七十九年起即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輕質散裝油料承運發
    包,得標廠商為再訴願人○○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有限公司,下稱○
    ○公司,基隆地區)、再訴願人○○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為○○有限公司
    ,下稱○○公司,桃園地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臺中
    、嘉義地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臺南地區)、○○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高雄地區)等六家廠商,嗣八十七年二、三
    月間,○○公司擬再次辦理招標作業,部分業者即阻撓招標作業,以達到
    續約目的。經原處分機關本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結果,以渠等合意約定
    各事業之營業區域、聯合怠運、共同脅迫○○公司停止招標作業、協議不
    投標及協議讓與營業區域等,為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限制交易對象
    、交易地域之聯合行為,違反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乃依同
    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以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八八)公處字第一一
    七號處分書命再訴願人等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停止前項聯合行為。
    再訴願人等不服,向本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
    提起再訴願。
        理  由
      按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為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前段所規定,
    而所稱聯合行為,依同法第七條規定,係指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
    、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
    。次按「本法第七條之聯合行為,以事業在同一產銷階段之水平聯合,足
    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限。」為同法施行細則
    第二條第一項所明定。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
    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之更正措施,復為同法第四十一條前
    段所規定。本件原處分機關以○○公司可分為臺中及嘉義地區○○,臺中
    地區○○之名義負責人為○○○君,實際負責人為○○○君、○○○君,
    嘉義地區○○之實際負責人為○○○君(占嘉義地區○○百分之六十六之
    股份)、○○○君(占嘉義地區○○百分之三十四股份),○君、○君二
    人以靠行方式按營業額分攤營業稅及向臺中地區○○繳靠行費用。八十七
    年二、三月間,○○公司與再訴願人等、○○公司、○○公司、○○公司
    、○○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等業者之運輸合約將陸續到期,○○公
    司擬再次辦理輕質散裝油料承運招標作業,業者為圖與○○續約,乃透過
    聯誼會聚會等時機,協議為促使○○公司續約及停止招標作業,乃由再訴
    願人等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君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至二十
    四日主導,教唆油罐車司機在○○公司○○、○○、○○、○○四地油庫
    迨運,甚至以油罐車堵住灌裝臺,使非業者之油罐車輛亦不得進入灌油,
    並宣稱油罐車司機未見合約續約,致情緒反彈,嘉義地區○○公司、○○
    公司雖未實際參與,惟事前知悉或參與事前計畫,七十九年起再訴願人○
    ○公司、○○公司等業者成立聯誼會,由○○○君擔任會長,業者藉聯誼
    會相互約束事業之活動,或為業者之共同利益向○○公司施壓,○○公司
    ○○○君八十八年五月十三日到該會陳述,聯誼會當然會為業者共同利益
    向○○公司反應,如契約期間之延長及 ISO九00為投資資格。另為與○
    ○公司續約,○○○君、○○公司○○○君等人聯絡抵制○○公司八十七
    年輕質散裝油料承運之招標作業,致使○○公司招標案除新竹營業區外,
    其他營業區均有流標或廢標情形。又○○公司負責人○○○君於八十六年
    斥資購買打造油罐車,擬越區搶標,自此與○○○君產生嚴重利害衝突,
    分列為二個集團,一方為○○公司,另一方面為再訴願人等、○○公司及
    ○○公司,雙方為瓜分○○公司輕質散裝油承運業務市場,遂展開多次談
    判進行營業區域分割行為。○○公司立場與○方接近,故○方為續約,而
    主導的油罐車司機怠運,藉民意代表向○○公司施壓等均參與之,其員工
    ○○○君及○○○君為○○公司擬越區搶標事,多次與○方聯繫或居中協
    調,並參與談判,而○○○君、○○○君均參與八十七年六月一日在臺中
    ○○酒店關於○方讓與高雄地區營業權之談判。是再訴願人等及○○公司
    等業者具競爭關係之事業,為瓜分○○公司散裝輕質油料運輸業務,合意
    相互約定經營之區域,促使○○公司與業者之運輸合約續約及共同迫○○
    公司,係事業以協議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限制交易地區,相互約束事
    業活動之聯合行為,違反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乃依同法第
    四十一條前段規定命再訴願人等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停止前項聯合
    行為。再訴願人等以○○公司為國內油罐車運輸市場之獨家買方,長時期
    之獨買地位,使其具有運油市場存在、運油勞務供應廠商設備規模及標準
    、市場價格之決定權及交易(運油合約)任意終止權,油品運送於高危險
    性行業,公安條件嚴格、專業成本高,業者在投入市場前即須投注鉅額成
    本,能否得標取得合約尚在未定之天,而渠等所屬之油罐車司機進入灌裝
    臺灌裝油料之行為,係履行渠等○○公司運送契約之合法行為,在無其他
    油罐車等候灌油之情況下,暫停十分鐘未駛離灌裝臺,有照片及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以下簡稱臺北地院)八十八年訴字第八三六號貪污等案之訊問
    筆錄影本等可證,又渠等於八十七年二月運送契約屆滿前向○○公司反應
    續約,並無相互約束事業之活動,縱如原處分書所稱,渠等於八十七年二
    月二十二日至同年、月二十四日有減少運送車次之消極不作為,充其量僅
    係違反運送契約,與積極之脅迫行為尚屬有間,況依原處分機關八十六年
    七月三十日第三00次會議決議六家以上競爭者之市場,仍允許同業互為
    保證,及○○招標公告第拾貳條明定,應由同業廠商互為保證,原處分反
    以此認定同業保證為讓與營業區域而有聯合行為,再者,渠等並無排除其
    他廠商加入市場之能力,因○○公司有收回承運而自運之決定權,渠等能
    否取得承運猶未可知,何來市場可供分割或讓與云云,訴經本院公平交易
    委員會訴願決定除持與原處分相同之論見外,並以臺北地院檢察署八十八
    年度偵字第二三一四號、第三0一五號、第五五九六號、第八八四七號、
    第一0八六七號、第一0八六八號、第一0八六九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認
    明,○○公司七個○○處(基隆、桃園、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
    )依決議意旨通知各個承攬廠商於八十七年合約屆止後將公開招標,不再
    續約,○○○君收到通知後,認為○○公司於原告約屆滿後不續約,其經
    營之○○公司、○○公司、○○公司勢必重新參加競標,對其不利,且明
    知○○公司、○○公司、○○公司、○○公司等四家原得標廠商之運油量
    龐大,若聯合怠運、怠駛將造成基隆、桃園、臺中、高雄營業區加油站斷
    油,為脅迫○○公司公司與其續約,而與○○○君、○○○君、○○○君
    、○○○君、○○○笸等,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指示唆使其公司之油罐
    車司機,自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分別將油罐車開往基隆、桃園、臺
    中、高雄營業區油庫灌裝臺後,離開駕駛座,以油罐車霸佔灌裝臺出入口
    ,防堵○○公司內自有之油罐車、○○公司委託○○會之司機所駕駛之油
    罐車及其他個別前來灌油之車輛灌裝油料等脅迫方式,妨害○○公司行使
    灌油權利及運送油料權利。對外則共同佯稱係車子拋錨,司機肚子不舒服
    ,司機看不到合約沒有工作反彈等詞,至同年二月二十四日,經各○○處
    報請保警前來,始以強勢驅散霸佔灌裝臺之油罐車。另該會查得○○○君
    答○○○君稱,我非逼他(○○公司)不可,實在不行今天已開幹,今天
    只降到一半的量而已;再訴願人○○公司○○○君向○○○君稱,現在我
    們車子一直出去堵在灌裝臺;○○○君電稱,已經停車了,鬧開了,大概
    要一星期之久,會出大事的;○○○君向○○○君稱,基隆兩地方只出一
    趙,桃園地方我就不回來,堵住灌裝口,他們現在還未出一部車,我們講
    話都一致,因司機沒看到合約反彈;再訴願人○○公司○○○君向○○○
    君報告,「我現在去灌裝場堵起來」,○○○君則回簽:「車子還沒到,
    等車子到了才堵」;○○公司○○○君向○○○君報告,「臺南○○處支
    援六部油罐車」,○○○則回答:「只要外面車子支援就圍他」;○○○
    君向○○○君報告:「○○今天不能出車明天可能實施管制」;○○○君
    向其妻稱:今早已發動,油庫堵起來了,提早發動怕消息走漏,嘉義、臺
    南也要發動;○○○君向○○○君稱,我們堵在灌裝口,車子出不來,我
    們車子拋錨,我們出不去,他們也出不去,明天再一天應該會出問題,有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以下簡稱調查局)編號○○、○○、○○、
    ○○、 ○○、 ○○、○○等電話監聽記錄等可稽,該會認定再訴願人等
    為達續約之目的,以油罐車聯合怠運,共同脅迫○○公司停止招標作業,
    並無與事實不等情事,再訴願人等訴稱渠等之行為僅係違反運送契約,與
    積極聯合行為有間,尚不足採,運送合約期滿後是否續約,係以雙方無異
    議為準,本件○○公司既已表示不續約,業者以聯合怠運方式,或藉由民
    意代表施壓,脅迫或阻撓○○招標作業之進行,所稱渠等於運送契約屆滿
    前向○○公司反應續約,並無相互約束事業之活動云云,亦不足採。八十
    七年間○○公司再次辦理招標作業前,○○公司、○○公司等已備妥油罐
    車輛,擬於新竹以外之營業區域競爭,原有承運業者均有可能因○○公司
    、○○公司之競爭退出市場,市場並非再訴願人等所稱在高投資成本門檻
    及原區優勢的驅動下,自然形成前述在舊商原區承運」之現象,且觀諸再
    訴願人等多次談判、協議不去投標等情形,並非再訴願人所稱特殊市場生
    態,自然形成「舊商原區承運」之現象。至○○公司如何辦理油料運輸業
    務之委託,及是否將 ISO九00列為投資資格,暨底價如何訂定,應由○
    ○公司考量其自身需求或利益決宣,與原處分認定構成聯合行為之要件無
    涉。又○○○君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三日在該會稱,聯誼會當然會為業者共
    同利益事項答○○公司反應,如契約期間的延長、 ISO九00為投標資格
    、○○○君為名義上會長等語,而○○○君為合約續約之目的,主導基隆
    、桃園、臺中、高雄四地區之油罐車聯合怠運,或藉由民意代表施壓,阻
    撓○○公司招標作業之進行,有○○○君、○○○君八十八年五月十三日
    、○○○君八十八年五月十七日、○○○君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在該會
    之陳述紀錄,及調查局編號○○、○○、○○等電話監聽紀錄,或協議業
    者不去投標,有調查局編號○○、○○、○○、○○等電話監聽紀錄可稽
    ,該會認業者藉聯誼會組織相互約束事業之活動,或為業者之共同利益向
    ○○公司施壓之事實,尚屬可信。又公平交易法規範之聯合行為,不以合
    意後之實行行為要件,再訴願人等既已坦承渠等與其他業者間曾為聯絡對
    話,雖否認聯絡對話之意見已合致,然調查局編號○○、○○、○○、○
    ○等電話監聽紀錄可證再訴願人等與其他業者合意不去投標,且○○公司
    於八十七年六月初決定接受○方讓與高雄地區之條件,八十七年六月二十
    九日○○公司高雄○○處輕質散裝油料承運招標案,由○○公司得標,○
    ○公司退出系爭市場,顯見業者間之協議尚非僅市於商量性質。又該會八
    十六年七月三十日第三00次委員會議作成六家以上競爭者之市場,允許
    同業互為保證之決議係指機關單位使用「同業保證」,須有六家以上之競
    爭廠商,始能避免限制競爭之影響,非指市場上有六家以上競爭廠商,倘
    互為同業保證,即可認定業者不會存在聯合行為,所稱係屬誤解,遂駁回
    其訴願,經核並無不妥。茲再訴願人等複執前詞爭執,仍難認為有理由。
    本件原處分及原決定均應予以維持。
      據上論結,本件再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十九條前段及第二十
    七條決定如主文。
                       訴願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自強
                              委員 王俊夫
                              委員 郭介恆
                              委員 劉代洋
                              委員 劉春堂
                              委員 尤明錫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發文
                       院長 唐 飛
      如認原處分違法而對本決定不服,得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
    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