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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結合許可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7.07. (八九)公結字第665號許可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7月7日
    申 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申 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申請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擬受讓○○股份有限公司對收視戶之權利義務,且
      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
      條規定,申請事業之結合許可。
        許可內容
      ○○股份有限公司擬受讓○○股份有限公司對收視戶之權利義務,屬
      公平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事業結合,依同法第十二條規定,
      應予許可。
        許可理由
    一、本案申請人之經營區屬行政院新聞局劃分之高雄市南區,據該局函告
      略以:○○股份有限公司之有線電視籌設許可證業經○○委員會第六
      十二次會議撤銷在案。該經營區內除○○、○○等二家有線電視公司
      外,並有○○股份有限公司、○○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已完成全區工程查驗,並
      獲該局核發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全區營運許可證,且已於八十九年五
      月二十四日全區開播。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該
      經營區內之有線播送系統,應於○○公司全區開播後十五日內停止播
      送。另○○公司之籌設期限經展延六個月後,將於八十九年六月九日
      屆期,目前,該公司尚未向該局申請工程查驗。另查,高雄市南區總
      戶數約有二十一萬四千餘戶,其中有線電視收視戶約有十四萬七千餘
      戶,依據前述業者八十九年四月向該局申報之訂戶數,○○公司之收
      視戶有四五、九九二戶,○○公司有二五、二五四戶,○○公司有三
      五、三九九戶,○○公司有一五、六二五戶,○○公司有二二、三五
      二戶,○○公司有二七、七六一戶。結合後,○○公司之市場占有率
      約三成三。
    二、本案事業結合,基於以上考量,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
    (一)避免收視戶因變更系統業者所生交易成本:○○股份有限公司收費
       情形大部份為年繳及半年繳,該公司停播後,收視戶若不讓予○○
       股份有限公司,則該公司需辦理退費,不僅造成收視戶之不便,且
       因該公司資本額少及低價競爭虧損累累,收視戶預繳之收視費可能
       無法求償。本案結合後,○○股份有限公司將繼續提供有線電視節
       目播送之視訊服務予○○股份有限公司現有收視戶,不再另行收費
       ,○○股份有限公司現有收視戶已預繳之收視費用可獲確保;同時
       無庸另行繳納裝機等交易費用,可有效降低消費者因轉換有線電視
       節目播送系統業者而須另行支出之交易成本。
    (二)避免產生斷訊情形: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股份
       有限公司正式開播之十五日內,○○股份有限公司須終止有線電視
       節目播送系統業務之經營,而對其收視戶而言,將面臨斷訊之情形
       ,○○股份有限公司二萬五千戶之收視戶若全部讓予○○股份有限
       公司只要將訊號輸入○○股份有限公司之頭端,即可在短時間內讓
       二萬五千戶之收視戶收看有線電視節目,不致發生斷訊情事。如○
       ○股份有限公司係辦理退費,由收視戶自行選擇新有線電視業者,
       則該市南區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及正在籌設中之○○公司等二家
       公司可提供訊號,而該二家公司全力派員裝機,約需半年時間才能
       完成二萬五千戶之裝機,其間將有收視戶無法收看電視,將造成社
       會問題。且○○股份有限公司之關係企業○○公司目前仍在進行籌
       設工作,是否能順利轉型為有線電視公司尚無法確定,若將○○股
       份有限公司之收視戶讓予○○股份有限公司,未來○○股份有限公
       司倘未能完成籌設,將來收視戶可能又要面臨斷訊問題,造成收視
       戶收視之不便。是以,本案結合後,○○股份有限公司將對收視戶
       提供視訊服務之權利義務轉讓予○○股份有限公司,將可避免產生
       斷訊情形。
    (三)有效降低營業成本及促進產業之良性發展:按行政院新聞局劃分全
       國有線電視經營區域計為五十一區。在現行區域並未再重新劃分及
       改變分區數之情形下,倘系統經營者眾多,市場規模即不免有過狹
       之虞。復按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經營業者所得經營之區域受限制
       ,卻須投入相當資金,用以舖設與營運之有關之纜線、頭端等固定
       設備,故其營運成本相當高。○○股份有限公司結合後將能擴張營
       運規模,而可降低營運成本,有較多資金購買先進設備,以提高收
       視戶之收視品質,長期而言,將有助於該公司朝向跨業經營(如電
       信、網際網路)與加值服務(如家庭購物、保全)之良性發展。
    (四)○○股份有限公司停播之後,其廢棄纜線依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
       暫行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應自行拆除,惟該公司既已停止營業
       ,要其派員清除廢棄纜線,在執行上確有困難,若該公司將收視戶
       全部讓予○○股份有限公司,主管機關可要求○○股份有限公司代
       為拆除廢棄纜線,在執行上較無困難。
    (五)另參考行政院新聞局相關意見,本結合案使業者節省營運管理成本
       、避免社會資源浪費,當有助於提供消費者更優質的服務。
    三、本案結合對限制競爭不利益之評估:
    (一)本結合案固造成營業區域內市場集中度提高,然因該區仍有其他業
       者經營有線電視節目播送業務,是其結合應不致於形成獨家經營之
       無競爭狀態,況按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依行政院新聞局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所訂收費標準,
       核准系統經營者之收視費用,且有線廣播電視法對有線電視業者之
       營運行為及消費爭議事業,均有明文規範;爰本案結合後,縱市場
       集中度提高,惟在潛在競爭者之威脅下,市場仍得保持「可競爭性
       」,結合事業亦無法率為價格之不當決定及損及消費者權益之明顯
       不利益之行為。
    (二)○○股份有限公司與同區之○○股份有限公司係隸屬不同之經營者
       ,結合後仍可維持相互制衡作用,具有可競爭之狀態。同區之○○
       股份有限公司雖面臨○○股份有限公司市場占有率驟然提升之情況
       ,惟○○股份有限公司仍可透過價格、服務、品質、廣告等方式爭
       取○○股份有限公司之原收視戶。是本結合案對市場造成之變動並
       不具有終局之效力,且可促進效能競爭,降低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四、綜上論結,本案○○股份有限公司擬受讓○○股份有限公司對收視戶
      提供視訊服務之結合行為,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且尚無立即明顯限
      制競爭之不利益,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條規定予以許可。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本許可決定,得於本許可決定書達到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許可決定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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