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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限公司等因從事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 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7.11. (八九)公貳字第8802778-00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7月11日
    主旨:有關貴事業等參加臺北縣○○鄉公所○○工程時,共同製造競標之
       假象,有損商業競爭倫理及妨礙市場價格機能運作,為足以影響交
       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禁制
       規定,經本會八十九年六月七日第四四八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
       檢送處分書乙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八十八年三月十日東機廉外
       字第一一二號函辦理。
     二、貴事業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7.11. (八九)公貳字第八八0二七
       七八─00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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