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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加強取締非法捕魚暨防制海上非法活動,如船筏抗拒檢查時,應處理之疑義
發文機關:台灣省政府警務處
發文字號:台灣省政府颼 78.07.19. 78 69096號
發文日期:民國78年7月19日
主旨:有關加強取締非法捕魚暨防制海上非法活動,運用組合警力對船筏實施臨檢勤務,如
船筏抗拒檢查時,依何法處理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七十八年六月廿七日(78)澎警檢字第一一一六二號函。二、取締非法捕魚
依據漁業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使用毒物、麻醉物、炸藥、爆
裂物、電氣或其他麻痺之方法採捕水產動植物,依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可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拒絕或妨害第三十八條之檢查,依六十一條規定亦
有處罰明文。
三、依國安法第四條規定警察機關有關入出境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之
船員機員、漁民或其他從業人員等實施安全檢查權責,如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
四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其第六條並有處罰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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