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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份有限公司因多層次傳銷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7.15. (八九)公處字第124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7月15日
    被處分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右被處分人因多層次傳銷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變更營業所,未於實施變更前向本會辦理變更報備;另未依
      修正後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期間內辦理報備及變
      更報備,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四授權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
      辦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
    二、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本案緣於被處分人被檢舉涉有未依法辦理營業處所之變更報備;
      復經本會主動調查,獲悉被處分人另涉有未依修正後之多層次傳銷管
      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報備及變更報備事宜,爰併同查處。
    二、調查經過 二、調查經過
    (一)按被處分人係於八十七年二月十六日向本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
       案經派員赴被處分人之主要營業處所調查暨業務檢查,並經負責人
       ○○○君同意製作陳述紀錄,略以:被處分人前向本會報備之公司
       主營業所為「臺北市○○○路○○段○○巷○○號」,然該承租場
       地(租期至八十九年六月止)於八十八年七月遭法院查封並強制執
       行,嗣於八十八年八月間遷移至○○○路○○段現址,另因被處分
       人之人事更迭頻繁,故並未向本會提出變更報備。
    (二)案經函請檢舉人於八十九年三月九日到會說明,略以:被處分人原
       於臺北市○○○路營業,然其係前往臺北縣(○○市)辦理信用卡
       刷退事宜,另據瞭解目前被處分人營業所在地則址設臺北市○○○
       路○○段○○號○○樓之○○。
    (三)被處分人另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主動委派○○○君就未依多層次
       傳銷管理辦法辦理報備及變更報備乙事,提出意見說明,並製作陳
       述紀錄,略以:被處分人並無專人負責行政事務,且對法令之變更
       亦不熟悉,致未依上開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提出報備及變更
       報備。另被處分人因業務推展不易、經營困難,業於三月十七日提
       出撤銷報備,目前已不再從事多層次傳銷業務。
    (四)案為提供被處分人再次答辯機會,嗣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函請
       被處分人補提「會員獎金發放表、銷售金額明細表、會員人數明細
       表、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 401表)」等相關資料,
       惟被處分人俱未提供該等資料到會。
        理  由
    一、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四規定:「有關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業
      務檢查,即對參加人之告知、參加契約內容及與參加人權益保障等相
      關事項,除本法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理之。」同法第
      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之四所定之
      管理辦法者,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處分。」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
      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
      以下罰鍰。」另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多層
      次傳銷事業報備資料所載之報備內容如有變更,除第五條第一項第八
      款之單位製造、進貨或勞務成本外,應於實施前報備。」同辦法第二
      十五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報備者,第五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之報備及第七款之變更報備應於本
      辦法修正條文施行後二個月內為之。」
    二、查被處分人原報備之主要營業所為臺北市○○○路○○段○○巷○○
      號,嗣於八十八年八月間遷移至臺北市○○○路○○段○○號○○樓
      之○○,然並未向本會提出變更報備,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第七條規定。
    三、次查被處分人自八十七年二月十六日向本會報備經營多層次傳銷,另
      據被處分人提供之八十八年八月份獎金明細表,尚有○君等多人領取
      獎金,及○君等多人加入以觀,該被處分人於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後,
      仍屬營業狀態,其未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規定之期間內,向本會辦
      理報備及變更報備事宜,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
      定。
    四、綜上,被處分人核已違反依據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四授權訂定之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七條及二十五條之規定,經審酌被處分人之參
      加人數、經營狀況、營業額、配合調查態度等,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四
      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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