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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因從事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
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7.28. (八九)公貳字第8816546-0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7月28日
主旨:有關 貴公司被檢舉寄發「○○」專利權警告函,涉嫌違反公平交
易法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第四五四次委員會會議決
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查照。
說明:
一、本案依據民眾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五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會(
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向本會(地址:臺北市
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
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者,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7.28. (八九)公貳字第八八一
六五四六─00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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