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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行政處分以適用行為時之法律為原則(司法院院字第一八九六號、第二六七二號解釋暨行
政法院六十一年判字第五四0號判例參照),故行為時之法規,雖於行為後有所變更,除非
變更後之新法明文溯及既往,否則因該行為所發生之法律關係及行政機關所得採取之行政處
分。仍應適用行為時法(舊法)。復按舞廳、酒家、酒吧、咖啡茶室原屬特定營業,應於每
年十二月底前一次繳清下年度之許可年費換發許可證,未依規定繳納者,視同無照營業,其
舊許可證無效,分別為修正前台北市特定營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六項所明定
。同規則第六十二條復規定:特定營業負責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分別依違警罰法處罰,
其......情節重大者,停止其營業或勒令歇業或吊銷其特定營業許可證。本件台北市舞廳、
酒家、酒吧、咖啡茶室等業拒繳七十三、七十四年許可年費,係發生於前揭規則有效施行期
間,似仍應適用上開有關規定處理;雖事後該規則業經修正,將舞廳、酒家、酒吧、咖啡茶
室劃出特定營業之範圍,而另行訂定台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旅館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規則
,然該管理規則對於未依規定繳納七十三、七十四年許可年費之行為,並未明文規定可否溯
及適用,主管機關依行為時有效之台北市特定營業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六項及第六十二條規定
為勒令歇業之處分,揆諸首揭說明,似無不可。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78.09.26. (78) 法律字第16514號
發文日期:民國78年9月26日
按行政處分以適用行為時之法律為原則(司法院院字第一八九六號、第二六七二號解釋暨行
政法院六十一年判字第五四0號判例參照),故行為時之法規,雖於行為後有所變更,除非
變更後之新法明文溯及既往,否則因該行為所發生之法律關係及行政機關所得採取之行政處
分。仍應適用行為時法(舊法)。復按舞廳、酒家、酒吧、咖啡茶室原屬特定營業,應於每
年十二月底前一次繳清下年度之許可年費換發許可證,未依規定繳納者,視同無照營業,其
舊許可證無效,分別為修正前台北市特定營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六項所明定
。同規則第六十二條復規定:特定營業負責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分別依違警罰法處罰,
其......情節重大者,停止其營業或勒令歇業或吊銷其特定營業許可證。本件台北市舞廳、
酒家、酒吧、咖啡茶室等業拒繳七十三、七十四年許可年費,係發生於前揭規則有效施行期
間,似仍應適用上開有關規定處理;雖事後該規則業經修正,將舞廳、酒家、酒吧、咖啡茶
室劃出特定營業之範圍,而另行訂定台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旅館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規則
,然該管理規則對於未依規定繳納七十三、七十四年許可年費之行為,並未明文規定可否溯
及適用,主管機關依行為時有效之台北市特定營業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六項及第六十二條規定
為勒令歇業之處分,揆諸首揭說明,似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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