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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因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7.31. (八九)公參字第8809130-00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7月31日
主旨:關於貴公司被檢舉刊登「○○加盟辦法及新產品發表會」廣告不實
,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第四
五五次委員會議決議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復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電信總局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電信公八八字第五0四
七五八∣0號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二十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
委員會」撥付本會(如採郵政方式繳款時,應於辦理郵政劃撥後,
儘速將『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寄款人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件
寄本會,或以傳真方式傳送本會,亦可以電話通知承辦單位,俾免
因劃撥單寄送逾期或遺失,影響權益)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市
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
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者,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9.07.31. (八九)公參字第八八0九一三
0─00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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