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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因不實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8.07. (八九)公參字第8813273-00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8月7日
主旨:關於貴公司「○○」建案被檢舉涉嫌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規
定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八月三日第四五六次委員會議決議應予
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民眾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8.07. (八九)公參字第八八一三
二七三-00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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