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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限公司等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 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8.10. (八九)公貳字第8901418-0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8月10日
    主旨:關於 貴事業等被檢舉於參與行政院衛生署○○醫院「○○工程」
       等十三項營繕工程標案,涉嫌借牌參標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
       本會八十九年八月三日第四五六次委員會議決議予以處分,茲檢送
       處分書乙份如附,請查照。
    說明:本案系爭行為發生於八十八年二月五日公平交易法修正生效前,故
       適用修正前公平交易法規定。 貴事業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內容
       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修正後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
       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
       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
       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辦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8.10.
       (八九)公貳字第八九0一四一八-00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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