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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份有限公司因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 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8.22. (八九)公參字第8811913-01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8月22日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刊登誇大不實廣告,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案,
       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第四五八次委員會議決議應予處分,
       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衛署藥字第八八0六二0七
       0號函,八十九年二月九日衛署藥字第八九00六二六四號函,八
       十九年二月十八日衛署藥字第八九00七一七六號函暨八十九年三
       月七日衛署藥字第八九0一一00一號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十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會(
       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
       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
       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辦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8.22. (八九)公參字第八八一一
       九一三-0一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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