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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選人及政黨在競選活動期間,不得申請集會遊行活動,應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提出申請
發文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警政署 78.11.23. (78) 警署保字第52327號
發文日期:民國78年11月23日 侯選人及政黨在競選活動期間,並無明文規定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不得申請集會遊行活動
,故自應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提出申請;如遇有本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情形,其是否符合該
項規定之要件,應由主管機關之警察(分局)審酌核處,不宜因競選活動期間而有所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