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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請共同採購合船進口黃豆聯合許可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8.30. (八九)公聯字第002號許可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8月30日
    申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人:○○○
    申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人:○○○
    申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人:○○○
    申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人:○○○
    申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人:○○○
    申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人:○○○
    申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人:○○○
    申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人:○○○
    申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人:○○○
    申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人:○○○
    申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人:○○○
        申請事項
    一、由合船進口黃豆廠商依其需要,自由登記進口量,按實際需用時間安
      排船期,如登記進口量超過或不足採購船隻之裝運量時,各進口人之
      採購量則按登記量比例增加或減少,並於適當時機以公開招標或議價
      方式共同採購聯合裝運黃豆進口。
    二、聯合期間:自核准日起三年。
        許可內容
    一、申請人申請聯合採購黃豆,合船裝運,符合當前整體經濟利益,應予
      許可,期限至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二、申請人應將本聯合行為之執行情形,包括每船次各進口人之登記採購
      量、實際採購裝船期、價格等,按季函知本會。
    三、申請人不得利用本許可從事其他聯合行為,或限制申請人之一自由決
      定其合採購進口之數量,或禁止申請人之一自行採購進口,或無正當
      理由,拒絕他事業加入本聯合採購。本聯合行為主體變動並應報經本
      會核備。
    四、申請人不得利用因許可而取得之市場地位,為不當之價格決定、維持
      或變更,或有妨礙他事業公平競爭或其他濫用市場之行為。
        許可理由
    一、申請人申請合船裝運聯合進口,可降低進口成本,減少倉儲損耗、資
      金積壓及利息負擔,降低採購風險,若有貿易糾紛亦可增加交涉能力
      ,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
    二、由於黃豆為自由進口物質,政府對進口人資格並無限制,業者可自由
      登記進口數量並選擇適當時機進口,亦可直接向供應商購買,原料獲
      得不致發生困難。
    三、綜合以上分析,本次申請人申請合船採購黃豆許可期限,有期於整體
      經濟利益,合乎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五款之規定,應予許可。但為
      避免因本聯合行為之許可,致申請人內部及對外交易上發生弊端,爰
      附負擔如許可內容二、三、四。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本許可決定,得於本許可決定書達到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許可決定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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