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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省舞廳、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規則」修正草案報院核備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78.12.16.台內警字第76242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8年12月16日
    主旨:有關 貴部奉交會同本部核議臺灣省政府函為「臺灣省舞廳、酒家、酒吧、特種咖啡
       茶室業管理規則」修正草案報院核備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七十八年十二月四日經(78)商0六一四九二號函。
     二、本案本部意見如左請卓參:
      (一)該修正草案第四條規定「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業有關治安、
         色情及其他違警事宜,由警察機關負責處理」部分,因「色情」一詞涵意廣泛,
         易生疑義,而事實上舞廳、舞場等業所發生色情案件係屬妨害風化行為及違警罰
         法上之妨害風俗行為,是以建議修正為「舞廳、舞場......茶室業有關治安及妨
         害風化(俗)行為者,由警察機關負責處理」。
      (二)該修正草案第十條第一項有關徵收舞廳、舞場等業許可年費部分:查徵收許可年
         費,自實施迄今,不僅未達預期效果,反導致無照營業日增影響社會善良風俗。
         另合法業者因不堪繳納鉅額年費而紛紛轉入地下變相營業,且許可年費之徵收、
         執行均欠缺法律依據,故建議免予繳納許可年費,另由財政等單位研究酌予調整
         業者之營業稅、娛樂稅級距,改以高額稅負課徵,以增加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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