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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9.05. (八九)公處字第148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9月5日
    被處分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右被處分人因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
    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廣告文宣上未註明優惠條件限定適用於申請「活
      存透支型」貸款者,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
      第三項準用同條第一項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及改正前項引人錯誤
      之表示。
    三、處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本案係消基會函轉民眾檢舉函檢舉, 略以:
    (一)關於信用卡年費部分:原依○○之業務人員表示,辦理新信用卡可
       以減免年費六百元,而其已表示若辦理新卡即會將原持有之金卡取
       消,經業務人員確認後方辦理新卡之申請,但實際卻未享有該六百
       元之減免。
     (二)關於娃娃贈品部分:於新申請辦理該公司信用卡時,於收到新卡同
       時,會收到贈品兌換券,依此兌換券可前往兌換贈品,但該公司之
       業務人員卻告知贈品係另以專函寄達,且其申請書上「贈送兌換券
       」乙欄被刪除,雖經反映後,業已收到上開贈品,惟仍有嚴重影響
       其權益。
    (三)○○帳戶管理費用部分:依該公司「○○」文宣所載,凡於該公司
       活儲帳戶存款五萬元以上,符合「○○」之限定條件者,申請辦理
       「○○」信用貸款,可享免開辦費之優惠,但於申請辦理後,該公
       司卻表示須限於「活存透支型」貸款可享上開優惠,「分期攤還型
       」則無,但於廣告中並非有此限制。
    (四)支票繳款部分:其原係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九日以電話轉帳繳款,惟
       其後立即以電話取消,並確定轉帳未成功後,乃另於六月二十四日
       開立支票繳款,嗣後卻發現該公司業已自其帳戶中扣款,致其另為
       支付票款而擔憂。綜合上述事項,造成其時間及勞力之損害,該公
       司僅賠償四千元,惟由損害情形,其請求四萬元之賠償,遭該公司
       所拒,故提出檢舉。
    二、案經通知被處分人來函說明,並到會陳述意見,略以:
    (一)○○超值套餐為該行針對存款客戶辦理之套餐產品,其優惠項目達
       八項之多,且優惠項目又因三種不同選擇而有所差別,因此適用規
       定較為繁雜,除已於櫃員推銷作業手冊及給客戶產品手冊中詳加說
       明外,廣告文宣之海報、媒體報紙廣告,則礙於版面篇幅、效果與
       媒體本身屬性,對細節規範未便一一詳述,絕無廣告不實之嫌。
    (二)該公司「○○貸款」分為二種,一為分期「攤還型」,一為「循環
       型」,○○專案只適用於後者,分期攤還型是指每月本利平均攤還
       ,在特定的貸款額度、期間及利率下分期攤還。至於循環動用型指
       是一年為一期,約定或核准一筆貸款金額,一年中客戶可以在貸款
       額度範圍,依個人需要循環動用該款,次月再依上月所動用金額計
       息及還款。
    (三)○○貸款僅限於「循環型」,該限制實際上已包括於○○貸款申請
       書及○○手冊,客戶填寫申請書時,上面已經清楚記載貸款「期限
       為十二月」,「還款方式為循環動用,到期回收」等。
    (四)客戶於加入○○超值套餐後,該行立即交付「○○手冊」一本,該
       手冊對於所有○○套餐之權利與義務均有詳細之說明。本案對○○
       貸款不適用「分期攤還型」一事,於該手冊第四頁中有詳細記載,
       茲摘錄部分要點於下:「提供一筆免開辦費……的循環型○○貸款
       ,這是一筆隨借隨還,不用則免付利息的循環備用額度,……循環
       動用,隨借隨還,動用才計息。不動用時完全不計息;隨借隨還,
       以一年為一期,……到期可自動續約。」
    (五)○○超值套餐於八十七年時仍有限制,但是在廣告文宣中並未表明
       清楚。「○○理財手冊」以不定期限量製作發行,未予限定「活存
       透支型」免開辦費之優惠;另「○○手冊」對「○○」貸款有限定
       「活存透支型」始可享有新臺幣三千元之免開辦費之優惠。並於八
       十九年一月二十日已告知各分行營業處所,一律免收帳戶管理費。
    三、惟被處分人在各分行櫃台陳列之「○○」廣告文宣現況
      ,經本會於八十九年六月、七月派員實地至各分行瞭解廣告使用情形
      及行員對該「○○」信用貸款優惠條件之認識程度,分別至台北市○
      ○○路○○部及○○○路○○部實地調查,發現仍繼續使用「○○超
      值存款」套餐廣告文宣,及單頁「○○」廣告單,未見「○○理財手
      冊」及「○○手冊」可供參閱,該營業部行員多表示,不知有限定何
      種類型可享受「○○」信用貸款優惠。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
      ,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
      、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
      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
      徵。」同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之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是
      故,事業倘於廣告之內容上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即違反前
      開規定。
    二、有關「○○」廣告文宣對「○○」信用貸款優惠不實部分:
    (一)查被處分人系爭「○○」套餐廣告文宣中,有一份文宣對加值套餐
       、超級套餐、貴賓套餐等三種套餐未限定何種貸款可享受「○○貸
       款」優惠,及其他廣告文宣,例如「○○理財手冊」第十三至十四
       頁有針對個人信用貸款之產品種類,區分為「分期攤還型」、「活
       存透支型」兩種方式逐一說明,前者一次撥款、分期攤還,利率一
       四點五%,期間最長三年,無寬限期,還本付息方式為按月本息平
       均攤還;後者循環動用、隨借隨還,不用不計息,利息一五點五%
       ,期間為一年到期時視狀況可自動續約延長一年,還本付息方式為
       按月繳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亦未限定「活存透支型」免開辦費
       之優惠。雖被處分人稱「○○手冊」第四頁中對「○○」貸款有記
       載:「免開辦費、免保人、免擔保品、免信用保險的【循環型】『
       ○○貸款』,這是一筆隨借隨還,不用則免付息的循環備用額度」
       。惟在○○「○○貸款」申請書之借款申請書記載期限為十二月,
       還款方式為循環動用,到期回收,用途為綜合理財,未明文限定「
       活存透支型」可享免三千元之開辦費,或排除「分期攤還型」。從
       上開套餐廣告文宣中,信用貸款有「分期攤還型」、「活存透支型
       」及循環型「○○貸款」等不同表達之文字,該等文字內容所代表
       之意義,非一般申辦消費貸款之消費者所能立即瞭解,需要有銀行
       專業知識、經驗之人員解說,始能完全知悉個人申請貸款時是否適
       合該優惠條件。
    (二)被處分人辯稱,○○廣告文宣一份,因礙於版面篇幅,對申請辦理
       「○○」信用貸款之限定條件未予詳述,加上該銀行業務人員告知
       申請貸款之內容複雜,不易為客戶所理解,以致雙方產生誤會,經
       被處分人提出三位申請○○者之客戶使用狀況,申請者抵用金使用
       狀況正常,未有任何糾紛,且從被處分人函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表示
       ,願特別彈性處理,同意免收此費用,並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已
       告知各分行營業處所,一律免收帳戶管理費(即開辦費)。
    (三)從上開廣告文宣內容觀之,對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之前,因系爭
       廣告文宣而決定申請該貸款之相對人而言,易產生具備參加該活動
       加值套餐、超級套餐、貴賓套餐等三種套餐之條件,即可享有該等
       優惠,卻在「○○」套餐單張雙面廣告(三種不同型式)、「○○
       理財手冊」廣告文宣未表明清楚「活存透支型(循環型)」免三千
       元之開辦費,及借款申請書亦未明確記載「活存透支型」始享此優
       惠,即未在每一份廣告文宣上註明限定於申請「活存透支型」貸款
       之優惠條件,始可享有該項優惠,該套餐廣告文宣有引人錯誤之情
       事;至於被處分人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之後,縱已告知各分行營業
       處所,一律免收開辦費,仍無礙前開行為之違法情事。故依目前事
       證,被處分人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之前,於廣告文宣中未明確表明
       何種貸款項目免收開辦費,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準
       用同條第一項規定。
    三、有關信用卡年費、娃娃贈品及支票繳款重複扣款等節,參酌被處分人
      回函及檢舉人之說明,須同時擁有二張信用卡,方可享受其中一張年
      費半價之優惠,而因該公司業務人員之疏失,造成檢舉人之誤信,其
      後該公司並於檢舉人同意下,另以贈品補償之。又娃娃贈品部分,亦
      屬該公司業務人員疏失所致,其後檢舉人已另行收到補送之贈品。另
      關於支票繳款重複扣款乙節,亦肇因於該公司服務人員疏失所致,均
      屬當事雙方契約糾紛問題,業函請檢舉人循司法途徑救濟,併予敘明
      。
    四、綜上論結,本處分人未在「○○」套餐單張雙面廣告、「○○理財手
      冊」廣告文宣上註明限定貸款項目之優惠條件,為引人錯誤之表示,
      依其情節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準用同條第一項規定。
      衡酌違法行為動機、目的、預期之不當利益、對交易秩序危害程度及
      持續期間、被處分人規模、經營狀況、市場地位、被處分人因違法行
      為所得利益等因素,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
    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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