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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公司等申請○○奧運會聯合購買轉播權、訂定衛星線路、抽籤決定轉播
項目聯合行為許可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9.06. (八九)公壹字第8909862-00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9月6日
主旨:貴公司等申請○○奧運會聯合購買轉播權、訂定衛星線路、抽籤決
定轉播項目聯合行為許可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第四
六0次委員會議決議,應予許可,茲檢送許可決定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本會收文日期為八
十九年八月七日)○○字第○○號代表貴公司等提出申請函暨同年
八月二十九日○○字第○○號函辦理。
二、有關貴公司等申請「廣告部分採聯營方式經營」事項,並不符合公
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但書第五款「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之
輸採取共同行為」之規定。
三、爾後貴公司類此聯合行為許可申請案,請及早提出,俾利審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9.06. 八九)公壹字第八九0九八六
二-00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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